非法集资多少判刑.非法集资代办员怎么量刑判刑
8月4日,涿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崔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实
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为投资建筑工程,伙同杨某、史某虚构“某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于2014年9月21日以1万元的价格与涿鹿县某杏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某签订转让协议。
随后,被告人崔某以外出考察、按股取酬等方式发展涿鹿县张家堡镇张庄村村民赵某、东小庄镇高庙村村民刘某、保岱镇易庄村村民易某为代办员,以定期利息和物质奖励吸引村民持现金入股。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上述三个村共有23户村民入股,金额达23.81万元。所吸收资金均由被告人崔某支配。自2015年4月下旬起,代办员便无法与被告人崔某等人取得联系,村民入股股金也无法退还。2016年10月13日,代办员报了警。 截止到案发,尚有21户村民入股资金23.01万元未能退还。
法院认为
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村民公开宣传,并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对被告人崔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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