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如何起诉、职务侵占如何起诉他人
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施某某职务侵占案就是典型例子。这一案例深刻体现出精准区分两者、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正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所言,正确运用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
施某某是青岛某某动物保健品厂的法定代表人。2003 年 6 月,他和某通信工程公司董事长戴某某签订出资协议,共同组建青岛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戴某某现金出资 800 万元(其中 290 万元算施某某出资),施某某以保健品厂评估价 200 万元出资,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戴某某参股 51%,施某某参股 49%。协议还对股东出资转让、资产归属、债务保证等做了规定。
2003 年 11 月 5 日,青岛某某公司注册成立,可戴某某当时没实际出资,且次日 800 万元注册资金就被转走。之后戴某某分阶段投入资金,到 2006 年 12 月 21 日 800 万元才全部到账。施某某在公司当总经理,负责生产、质检、财务等工作。但 2004 年 7 月 26 日和 8 月 25 日,他把公司两笔应收账款共 661567.43 元调整为其他应付款,2004 年 6 月 14 日至 2005 年 2 月 3 日还累计支取公司资金 640674.65 元。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因此起诉施某某职务侵占,不过审理时检察院申请撤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 2003 年 11 月 5 日成立,但戴某某 2004 年 5 月 21 日才开始实际投资。这段时间里,施某某靠自己资产和保健品厂获得的收入,有自主支配权。从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看,施某某通过保健品厂获取的收入,不宜直接认定为合资公司财产。因指控证据不足,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法院裁判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分要着重进行实质化审查,避免形式化入罪。表面上施某某转移公司财产,可深入分析,戴某某实际投资前,公司运营类似施某某保健品厂的延续。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原则,2004 年 1 - 4 月销售收入不应算公司财产,施某某对其有支配权,行为没侵害公司利益,所以不宜认定为犯罪。这一裁判避免了形式化入罪,体现 “疑罪从无” 的法治理念。
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这个案例有很多启示。商业合作一开始,就要像 “先小人,后君子” 那样,用清晰严谨的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是资产归属、投资时间等关键问题。施某某案中,要是投资协议对公司成立到实际投资这段时间的规则约定更细,或许就能避免纠纷。
面临刑事指控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尽快找专业法律人士帮忙,仔细梳理事实,找证据证明自己行为合法合理。施某某案里,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才做出公正裁定。另外,企业运营要建立规范财务制度和账目管理体系,这既利于企业发展,遇到法律纠纷时也能证明自身清白。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职务侵占如何起诉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