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号
- 1、求国税函2009年3号文 完整版
- 2、国税局2009年3号职工集体组织活动能计入福利费吗
- 3、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等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4、”企业发生额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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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国税函2009年3号文 完整版 (一)
优质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实
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
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
第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
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
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
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
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
补贴等。
(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
安
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
账册准确核算的,
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
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国税局2009年3号职工集体组织活动能计入福利费吗 (二)
优质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职工集体组织活动不在福利费范围之内,建议记入工会经费。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等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
优质回答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其他补贴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私车公用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对发放或为职工报销的各类补贴进行涉税处理时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来确认发放或报销的各项补贴应该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或是职工福利费范畴。 二是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福利制度),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福利)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中福利应是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的费用。企业按制度规定发放或报销的合理的费用,可根据上述第一条准确划分工资薪金或福利费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额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理解? (四)
优质回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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