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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走私怎么判

2024-12-10 13:3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走私冷冻食品被抓到了怎么处罚? (一)

走私冷冻食品被抓到了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广西防城港集中宣判10起走私冻品案28名被告人获刑

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集中公开宣判10起走私冻品食品案,28名被告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项载艺组织人员帮助他人将冻牛肉、冻鸡爪等各类冻品从越南走私入境到防城港下辖的东兴市,交由被告人林卫等人对保并运输至南宁等地。

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项载艺、许明晓、许明超、黄少武、班校熊参与走私各类冻品入境843481件,共计8434.81吨;从2014年3月22日至6月28日,被告人林卫共走私各类冻品入境22882件,共计228.82吨。

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张绍艺共雇请车辆运输各类走私冻品105462件,共计1054.62吨;被告人李世君共雇请铁壳船拉运各类走私冻品入境5826件,共计58.26吨。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项载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林卫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许明晓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许明超、黄少武、班校熊有期徒刑三年,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绍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世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同批宣判的案件中,尚有2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刑期。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琴琴介绍,近年来,该院加强与海关、公安、检察等部门合作,持续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贩私行为。

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5年9月,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共审结涉冻品类(含普通食品)案件32件,受刑事处罚76人,认定涉案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冻猪肉及猪副产品、冻鸡、冻鸭以及其他家畜、家禽的冷冻制品9624.501吨,大米、玉米、白糖、芝麻、水果等普通货物19613.724吨。

走私食品5万以下犯什么罪 (二)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

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的。

走私冷冻食品被抓到了怎么处罚 (三)

偷逃税款不满十万元的,由海关处以罚款处罚,偷逃税款十万元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判刑。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对走私货物的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广西集中宣判13起走私冻品、食品案 29名被告人获刑

2016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13起走私冻品、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曾杰文、莫锦彪等29人缓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谭荣敏、谭兆丰商量决定帮越南大米供货商保货到南宁市交给收购大米的国内老板,每吨大米收取490-660元不等保费,如运输的大米被执法部门查扣,将按每吨2800元的价格赔偿给老板。

经核算,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谭达军、谭荣敏走私大米入境16679.85吨,偷逃税款3174.77万元;被告人谭子能、谭兆丰走私大米入境16464.35吨,偷逃税款3133.76万元。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谭荣敏、谭兆丰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从非设关地将大米从境外走私进境,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 谭达军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谭子能、谭兆丰、谭荣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判处被告人谭达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谭子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谭兆丰、谭荣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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