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辩护词怎么写__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案例
案例五
田某某1、田某某2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1代表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销售公司)与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签订购买煤基柴油、轻质化柴油、石脑油合同,并默许其父亲被告人田某某2将购买的轻质化柴油冒充0号柴油销售。5月8日,田某某2安排人员驾驶油罐车前往化工公司运回煤基轻质化柴油33吨。灌入停放在石油销售公司院内的油罐车内。5月9日,田某某2将上述柴油冒充0号柴油,以每吨8150元的价格,分别售予吴某某4.9吨,曲某某9.96吨,以每吨8650元的价格,售予杨某4.38吨,共计销售19.24吨,销售金额15.8996万元。公安机关查获未售出的煤基轻质化柴油15.88吨。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柴油润滑性、冷滤点项目不符合GB1914-2016《车用柴油》标准规定中的0号柴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1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5万元。8月28日,田某某1主动退还违法所得899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田某某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包括柴油在内的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部分油气经营者为赚取非法利润,低价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柴油冒充优质柴油对外出售,造成行车安全风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假冒伪劣成品油犯罪,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运用刑罚手段形成有力司法震慑。办案过程中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降低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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