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判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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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法律规定来看,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达10万元),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达100万元或达50万元且造成恶劣影响),处七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吸收金额达100万元或集资人达150人或造成集资人损失达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吸收金额达500万元或集资人达500人或造成集资人损失达250万元),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非法吸收金额达5000万元或集资人达5000人或造成集资人损失达2500万元),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实务案例来看,涉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差异也较大。
比如,在(2018)鄂10刑终74号一案中,三名被告人共骗取集资参与人241人资金共计1143万元,其中1081万元未予退还,故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20年罚金40万元、15年罚金30万元和12年罚金20万元;
又如,在(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214号一案中,被告人以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虚构理财投资项目,承诺每月给付投资者2%的高额利息,以签订《理财委托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602万元,并将投资款项用于个人及其家属购买房产及汽车等,未用于投资理财,故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时还会考虑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如(2018)晋01刑终307号一案,同案成立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采取散发传单等宣传方式,以为投资者理财的名义,以承诺短期内给予高额利息到期还本为诱饵,与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共向265人吸收金额7212万元,其中在被告人担任业务员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21万余元,被告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考虑到被告人系公司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均能足额退缴各自非法所得,均可从轻和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对其判处2年2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
还有一些案例中,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因素,从而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2019)浙0213刑初407号一案,被告人以打造、经营渔船需要周转资金等为由,通过支付1分左右月利息的方式,向1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307万余元。后因吸存的本金及利息越积越多,资金链断裂后无以为继,导致本金难以偿还,实际造成损失250万余元。案发后,因第二被告人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并预缴了部分退赔款,获得了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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