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的时间是多少时间——强制戒毒的时间是多少时间之内
- 1、戒毒是不是都是需要很长时间?
- 2、如何评价“强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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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是不是都是需要很长时间? (一)

最佳答案治疗时间既参考患者的具体情况,又遵循国际戒毒标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为了保证戒毒效果,戒毒时间最少也要30-90天左右。
(1)脱毒阶段
这是戒毒的开始,主要采用冻火鸡法、梯度戒毒法、替代递减脱毒疗法、中医学戒毒疗法等药物治疗方法使吸毒成瘾者顺利渡过急性戒断反应期解决身体上的戒断症状,使吸毒者能够脱离毒品而没有生理上的痛苦。这阶段通常需要1-3周或更长时间。此阶段是戒毒治疗的第一步,随后应转入后两个阶段。若只进行单纯的脱毒治疗,则疗效不佳,其近期的复吸率可高达百分之九十。
(2)康复阶段
脱毒完毕决非是戒毒治疗的终结,在常规的脱毒治疗中,由于药物的作用只是消除了生理戒断症状,而戒毒者的心理、神经功能、身体状况还未恢复,行为还未得到矫正,这些都是导致复吸的因素,因此需要有一个过程来处理脱毒后的稽延性戒断症状、心理和行为问题,这个过程就是康复阶段。该阶段主要是采用心理疏导、正面教育、社会帮助、体育锻炼、改善营养等措施以解或消除稽延性症状和心瘾,矫正个体的不良心理、行为态度,完成心理上的康复,使戒毒者能够重返社会,成为社会所能接纳的人,成为亲社会的人。该阶段通常需要6-12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3)后续照管阶段
指的是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该阶段需要1-3个月或更长时间。
如何评价“强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
最佳答案现实案例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为逃避漫长的强戒期(一般为二年),会主动供述自己较轻的犯罪事实,以达到“获刑减期”的目的。该行为如何评价,值得思考。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两种自首的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我国刑法对特殊自首的认定要求同时具备二个要件,第一要件是限定于特定的犯罪主体,第二要件是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认定。其中第一要件特定的犯罪主体是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刑拘、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决羁押期间的罪犯。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不属于上述范畴之内,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具体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刑法对一般自首的认定要求同时具备二个要件,第一要件对是“自动投案”的认定,第二要件是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实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犯罪,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而这仅仅只具备了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要件,但是这个要件在《意见》中已经囊括了“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这一行为。也就是说被强制戒毒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才能等于“自动投案”。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才能等于“一般自首”。那么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仅仅是“自动投案”,但是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将这一行为以自首论,笔者认为这一认定将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作了双重评价,既是“主动交代”,亦是“如实供述”,这样的评价是否合乎法理,值得商榷。
另外,笔者认为,吸毒人员为了摆脱强戒对自己的时间束缚,通过种种渠道向公安机关供述较轻的犯罪事实,迫使人民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较轻的刑期或缓刑或单处罚金,本身就是一种规避法律、规避处罚的行为。如果再将这一行为评价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即具备了法定从轻情节,有放纵吸毒人员之嫌。虽然在现行审判活动中,法院在判决时给予了较窄的从宽幅度,但是还是无法避免吸毒人员提前恢复自由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重新对吸毒人员的这一行为进行审视,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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