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有毒物质判刑
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流域,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是重中之重,但四川泸州这家企业,竟然偷偷埋设管道,向长江排放含有有毒金属的生产污水……
6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向长江偷排工业废水的这家工厂遭起了,四名股东均获刑7个月到1年6个月。
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主要业务为加工瓶盖,主要有4名股东。
从2016年9月起,4名被告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私设暗管,将被告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偷偷排入长江。
随后,这一偷排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查获,经监测,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私设暗管,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毒物质“汞”的废水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严惩。
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4名涉案股东分别判处七个月到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本案环境污染的地点位于长江上游,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将破坏流域内野生鱼类繁衍、生长,影响沿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社会危害较大。
其次,4名被告以私设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作案手段极其隐蔽,环境监管打击难度大,该案的发生影响极其恶劣。
本案中,法院依法依法处以刑事处罚,对于消除长江流域环境污染,震慑环境污染犯罪人员,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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