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戒毒需要交钱吗--强制戒毒跟坐牢一样吗
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尚未报到被收监执行刑罚,是否属于社区戒毒过?
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孙悟空因吸毒被B县公安局决定拘留14日;同日,孙悟空因吸毒成瘾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年7月11日,孙悟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B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孙悟空因贩卖毒品被B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1月10日孙悟空刑满释放。
2019年11月25日,孙悟空在A县吸毒时,被A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尿液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孙悟空对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1月27日,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同年11月29日,A县公安局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强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戒二年。
孙悟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B县公安局调取了关于孙悟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
【争议焦点】
1、孙悟空被责令社区戒毒后,在其尚未到社区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前就因犯罪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之后再次吸食毒品的行为,是否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2、A县公安局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孙悟空已经经过社区戒毒的证据之举证不能的问题?
3、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职权向B县公安局调取关于孙悟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律师点评】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强戒决定。这是A县公安局对孙悟空作出强戒的法律依据。孙悟空认为自己没有被社区戒毒过,A县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戒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的,社区戒毒终止。该法条所称的社区戒毒人员既包括正在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也包括已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尚未交付执行社区戒毒的人员。依据该法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刑罚已经吸收和代替了社区戒毒,随着刑罚执行完毕,社区戒毒终止。
律师认为,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依据该法条,吸毒人员已经吸毒成瘾,又没有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国家就介入要求社区戒毒,协助社区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对于社区戒毒人员被收监执行刑罚,禁毒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国家对这类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故律师认同法院关于刑罚吸收和代替社区戒毒的解释。
结合上述两个法律条文,可以理解,戒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社区戒毒人员包括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的人员,也包括已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尚未报到执行社区戒毒的人员。无论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的人员,还是已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尚未报到执行社区戒毒的人员,均是吸毒成瘾人员,均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协助其戒除毒瘾。对社区戒毒人员收监执行刑罚,社区戒毒被刑罚吸收和代替,社区戒毒终止。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在行政复议阶段和法院诉讼阶段,A县公安局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交了关于孙悟空被B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的公安部吸毒人员数据库查询表。
孙悟空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悟空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事实,A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安部吸毒人员数据库系公安部统一建立,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A县公安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孙悟空已经被社区戒毒的证据,不属于举证不能情形。
律师认为,证明某人前科的证据应当是相应的法律文书,比如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社区戒毒决定书,而不是公安系统数据库内记载的信息,公安系统数据库内记载的违法犯罪信息一般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文书而上传的,但还是不能代替相应的法律文书。从这一点来说,A县公安局提交的相应证据有瑕疵,但不能说A县公安局根本没有举证,而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如果本案中缺失孙悟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律师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不能依据上述吸毒人员动态数据库查询表就认定孙悟空曾经被社区戒毒过,进而维持A县公安局的强戒决定。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孙悟空认为A县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孙悟空有过社区戒毒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帮助A县公安局获取该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权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向B县公安局调取孙悟空社区戒毒决定书的行为属于调查核实证据性质,不属于帮助A县公安局收集证据性质。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行为。
律师认为,A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吸毒人员数据库查询表系第三方---公安部收集和制作的证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作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但需要核实补强,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调取孙悟空社区戒毒决定书的行为属于核实证据的行为,也属于补强证据的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合法。
如果是A县公安局自行制作情况说明,称孙悟空曾经被B县公安局社区戒毒,这类证据属于自书性质,虽然A县公安局属于国家机关,其出具的材料具有公信力,但在行政诉讼中,A县公安局和孙悟空诉讼地位平等,该情况说明和孙悟空自称自己没有社区戒毒过,法律效力没有差别。
综上所述,对于三个争议焦点,法官充分运用法官裁量权对适用法律作出了较为准确的解释,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调取了孙悟空社区戒毒决定书,核实并补强了A县公安局的相应证据,法官予以认可该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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