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拘留几天以上十五日以下
朋友来了,好酒好菜好招待,这本是热情待客之道,但有人却把这种“好客之道”用错了地方,为了“体验”所谓的“快感”,竟然多次容留他人一同吸毒,结果害人害已。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
本案被告人靳某系吸毒人员,具有多年的吸毒史,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处行政拘留和罚款。今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靳某在其借住的大庆市某小区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进行吸毒,其中容留好友孙某并与其共同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孙某和周某并与二人共同吸食毒品一次。此外,靳某还在其停放于该小区的车辆中,容留孙某并与其共同吸食毒品一次。
后因他人举报,被告人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大家,吸食毒品害人害己,切勿因一时好奇或在好友怂恿下沾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是助纣为虐,勿因“好意”“碍于情面”等,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吸食毒品或贩毒行为,要及时报警,共筑无毒环境。
【转自:龙江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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