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千万会判多少年
辽宁抚顺,一检察官伙同同学以股民配资、购买原始股、购买原始股需要好处费为由,诈骗前省院退休法官近千万元。案发后检察官实名举报前法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官说钱是其儿子的、其只是代为保管而已。一审认定检察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刑10年半。发回重审后,二审改判为12年半。
王大妈原来是当地省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于2013年退休在家。其儿子与38岁原检察官孙某是研究生同学,关系非常好,孙某经常到王大妈家中作客。
可谁曾想,2015年时孙某与其另一同学李某商议后,由李某出面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大妈借钱。
当时王大妈没多想,并约定以年利息为36%为条件,给李某借款100万元,当时的检察官孙某则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某还款本息共计154万元。
可此后两年,李某又以股民配资、购买原始股、购买原始股需要好处费为由陆续向王大妈借906万元。
两年后王大妈因李某无法归还其欠款及利息,遂以被诈骗为由报警求助,而对于这些钱来源王大妈则解释称是其儿子的钱,其只是代为保管而已。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李某借款的理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且事前是与前检察官孙某共同预谋的,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两人是属于共同犯罪。
可案发后孙某却对王大妈借出的资金来源表示质疑,并实名举报王大妈有违法事实、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但王大妈坚称钱是代其儿子保管而已。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孙某构成诈骗罪、但认定属于诈骗的金额为846万,并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4年6个月、10年6个月、判定两人退赔王大妈经济损失700多万,一审宣判后中院发回重审。
但孙某都没想到的是,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却改判定其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而李某则刑期不变。
那么,为什么二审时孙某的刑期会比一审还多两年呢?这在法律上怎么看?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解答。
律师:多次诈骗 从重处罚
1、按理说,只要检察院不抗诉,被告人上诉一般是不加刑的,那么为什么孙某会被加刑?李某则不会?
首先,法院重审本案后认为,无论是犯罪起意,还是在实施作案中两人所起到的作用两人都缺一不可。即两人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刑法第25条规定,两人或两人犯罪前经过共同预谋的,属于共同犯罪;第26条规定,在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均是主犯。
其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又发现一名被害人严某,因此检察院补充起诉,并认定两人有多次诈骗情节,建议法院要对两人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3条规定,发现還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最后,重审法院认定李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于具有坦白情节的,可酌情减少10%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在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情况下,孙某之所以会被“加刑”,是因为两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了。而之所以李某没有被加刑是因为其具有可减少10%以下基准量刑的坦白情节。
换句话说,如果孙某不能推翻重审的认定,想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加刑”只是因为补充起诉。
2、什么叫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构成本罪要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二是行为人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其合法来源。
换而言之,王大妈已经退休10年,要认定其构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要能够认定这些钱不是她儿子,且还要能认定是王大妈没退休前得来的。
注意!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这是原则问题!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换句话说,只要李某、孙某有犯罪事实,即便王大妈的资金确实有可疑之处,甚至是属于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也不影响两人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零度时评综合上游新闻、@娟姐看法)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诈骗1千万会判多少年,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