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案件立案执行程序——民事经济案法院执行过程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偿还不仅涉及到单一的本金问题,还伴随着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多种复杂项目。执行过程中经常存在执行回款的金额不足以一次性清偿全部的债务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情况,这些债务项目之间的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合理的还款顺序能够确保其尽快受偿,减少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债务人而言,明确的还款顺序也有助于合理规划其还款计划。
更重要的是,还款顺序的厘清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及效率原则,通过明确债务清偿顺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01
执行回款应先清偿债务本金,还是先清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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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法律规定,执行中应按照以下顺序还款:
1.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还款顺序;
2.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执行申请费等;
(2)利息、逾期利息;
(3)本金;
(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还款顺序执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还款顺序,以符合双方实际需求和商业安排。若无约定的,则首先清偿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执行申请费等,这些费用是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必要成本,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其次清偿利息,再次清偿本金,最后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注意的是,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是“滚动”的,这意味着只要债务人的本金尚未完全清偿,利息就会持续累积。这种滚动计算的特性,对债务人来说意味着如果不能及时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将面临越来越大的还款压力。
02
当判决书未载明债务人需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时,债务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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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法律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如果判决书本身未明确提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迟延履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产生是基于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行为,而非判决书的明确记载,故无论判决书是否载明,被执行人均需要承担该责任。
(2019)粤01民再175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未判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终审判决未依法判令中交公司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导致四海公司在执行中无法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抗诉机关认为原审遗漏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现《民事诉讼法(2023)》264条)的规定针对的是判决执行阶段对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是法定责任,无论判决书是否载明,被执行人均需要承担该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该法条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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