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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怎么定刑

2024-10-29 16: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在实践中,人们经常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混为一谈,但实际上这两个罪名在主体、客体和犯罪对象等许多方面都不同。

网友咨询: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贪污罪和职务犯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主体要件不同,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两者犯罪对象不同,职务犯罪的对象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犯罪的要件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没有对贪污罪数额作限制性规定,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最高法定刑不同。职务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律师补充: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林文涛律师简介

法律硕士、律所青工委副主任。拥有丰富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法律实务经验,熟悉各类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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