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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从事诈骗怎么判刑!被迫参与犯罪

2024-04-23 14: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一男子强揽工程,一审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案件,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廖某某因强揽工程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

2017年8月,新余市高新区水西镇某小学改扩建项目进行招投标,被告人廖某某与同村的廖某永、廖某军等人凑钱以新余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竞标,最终新余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标。

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未中标后,经商量,找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强和项目负责人刘某保要求转包该工程,均遭到拒绝。为了能够在小学改扩建项目当中承包到工程,开工前,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找到被害人刘某保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指使廖某思(另案处理)将两车沙子倒在学校门口及施工现场,威胁他人不得动这些沙子;在工地开工仪式后阻止挖机施工,以此手段要求刘某保转包工程。后被害人刘某保被迫终止与他人的泥工合同,并将泥工工程以每平方米98元的价格转包给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后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又将泥工工程转包给施某某,由被告人廖某某管理并从中赚取差价。完工后被告人廖某某从建筑公司结算174475元,共计获利九千余元。

小学改扩建工地开工后,刘某保将工地的供沙业务承包给廖某光。廖某思找到被告人廖某某要求给工地供沙,被告人廖某某在未经刘某保的同意下,通知廖某思两次装沙强行倒在工地上,迫使被害人刘某保不得已买下这两车沙子。同时被害人刘某保为避免矛盾,将供沙业务分一半给廖某思。

小学改扩建工地施工计划中有一个填水塘的土方工程,被害人刘某保承包给廖某秋,廖某秋已完成抽水,准备装土方回填。被告人廖某某找到刘某保强行要求承包该土方工程,且为此事和廖某秋发生了争执,被害人刘某保为了避免冲突,将土方工程改由被告人廖某某做。被告人廖某某完工后从建筑公司结算17820元,获利四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威胁、胁迫等手段,强揽他人工程,交易数额为人民币19229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或者强迫三人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切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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