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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击境外软件诈骗政策——在境外提供软件服务

2024-09-27 02: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办法内容 (一)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办法内容

优质回答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

第五条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第六条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七条“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四)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八条“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第九条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办事依据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它有关规定,2001年,国家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详见(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2006年,商务部等八部委制定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详见(商服贸发[2006]520号),要求继续执行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文。

2007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2007]12号)中明确指出: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企业在登录合同信息时在“合同类别”项中选择相应类别,以区分软件出口合同与服务外包合同。新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要求企业分别登记软件出口合同协议情况、执行情况,报送方式、时间与服务外包合同相同。软件出口企业在登记合同协议情况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为其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待合同被执行后,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的执行金额为其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每执行一次出具一份证书。

2010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再次明确:企业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进行在线申报;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管理端)”和“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进行在线审核。

登记对象

软件出口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 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 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 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 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软件出口。

在线登记

企业用户通过公众互联网登录系统,在使用系统时必须先注册,通过地方商务管理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

企业签订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

企业合同提交后,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也可以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可以打印合同信息和情况信息。

领取

企业在网上登记执行金额后的5天内,应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合同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1.网上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3.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出具

市商务委收到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对无误后,打印《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变更

经登记的软件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办理时限和承诺

1.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市商务委给予答复。

2.市商务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软件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政府打击境外软件诈骗政策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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