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帮助犯—信用卡诈骗罪帮助犯的判例
- 1、2020司法考试客观题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2.18】
- 2、信用卡担保人承担持卡人恶意诈骗的刑事责任吗?
本文目录包含多个相关词条,可直接点击跳转详细解答!
2020司法考试客观题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2.18】 (一)
优质回答一、多项选择题
1.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 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 000元,并将该6 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 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二/57)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 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 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答案解析】
1.【考点】信用卡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甲捡到的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A项正确,当选。
对于前两次甲取出5 000元的行为,乙并没有参与,甲、乙之间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故乙不负刑事责任。B项正确,当选。
当甲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该行为在刑法上的重大意义在于:甲在犯罪的过程中,乙强化了甲继续犯罪与的决心。对于继续利用银行卡非法取款这一行为,甲、乙二人达成了共识,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是承继的共犯。此后,甲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二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心理上的帮助犯。故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帮助犯而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项错误,不当选。
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说:“我走了,小心点”。这句话的刑法意义在于:乙对甲此后的继续取款行为是有预见的,并且是放任的。乙告知甲谨慎行事,进一步支持、强化了甲继续犯罪的决心。故仍应认定甲、乙二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甲是实行犯,乙是心理上的帮助犯。因此,甲接着又取出的7 000元,属于甲、乙二人共同犯罪所得。综上,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但是与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帮助犯),犯罪数额是6 000元+7 000元=13 000元。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信用卡担保人承担持卡人恶意诈骗的刑事责任吗? (二)
优质回答正常情况下,担保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欠款金额达一万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作为信用卡的担保人,正常情况下是承担的民事担保责任,在持卡人发生信用卡欠款不还时,由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发卡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提供的是连带的担保责任的,则发卡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负责偿还持卡人的欠款,之后由担保人向持卡人进行追偿。
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持卡人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仍予以担保的,或双方合谋进行恶意透支的,担保人与持卡人就构成共同犯罪,担保人也应承担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帮助犯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