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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列:求青少年经济犯罪案例五个?

2024-04-19 06:2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求青少年经济犯罪案例五个? (一)

求青少年经济犯罪案例五个?

一、 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家住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村,长春理工大学学生,2008年8月份以用其奶李某某的房照贷款为其父“平事”为名,将房照骗出,之后并没用于贷款,而是将房屋以两万元的价钱卖给其婶梁某某,并签定协议。其奶李某某得知后不同意卖房,致梁不能过户更名。梁某某多次向周某某催要房款,周拒不归还。万般无奈之下,梁某某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根据调查所获证据材料证实,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侦查员于2009年4月21日清晨在长春百脑汇科技城将周某某抓获刑拘。因其家属已将涉案款项返还给被害人, 5月4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做出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同日对周某某取保候审,5月14日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林某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家住公主岭市区河北街道某委,08年6月到公主岭市白鸽工磨具销售有限公司做业务员,自2008年11月至今,私下收取长春市鹏昊金属制品厂货款12000元、长春市临河街肖云辉货款3000元、长春上海路砂纸砂布总汇货款15000元,梨树县小城子峰林日杂五交化商店宋学峰货款11000元,上述款项均未交与本公司财务,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触犯刑法272条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2009年4月23日中午12时在公主岭市站前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抓获,于当日下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张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大专学历,住公主岭市岭西街某委,08年8月任吉林省华生交电集团有限公司家电销售业务员。2009年4月11日,张某先后从辽源恒易家电行、梅河口市山城通保家电行收取货款7.3万元,挥霍部分货款后,于4月16日潜逃。公安经侦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立案侦查并立即组织对其实施抓捕。4月29日下午17时在四平火车站将正欲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4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转贷行为 (二)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转贷行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经商为由,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借款2 0万元。后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中。同月29日,周某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潘某(已捕),并将该帐户上的钱转存到某镇新观村五社原社长肖某中的帐户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万余元。法律 教育网

[分歧意见]

本案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高利转贷,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才能认定犯罪。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1万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外,非法获利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不构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利率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不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本案中,高利转贷中的非法获利只能是周们实际取得的0.837分,不能按周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计算实际的获利,因为周某要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利息,所以只能以0.837分认定。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他人,涉嫌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的,应予追诉。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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