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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诉讼诈骗是否构成犯罪

2024-09-07 06: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诉讼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诉讼诈骗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虚假诉讼是否可以构成诈骗罪的问题,在中国刑法体系中一直存在着争议。这个争议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10月24日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请示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的出台在法律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分歧,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1. 法律条文的演进与虚假诉讼罪的定位

《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之前,虚假诉讼多存在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不断增加的欺诈诉讼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将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罪规定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更可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刑法修改案生效的时间是2016年,已经远在答复公布后14年之久。事实上从2016年开始,对于“诉讼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最高法院就已经做出了肯定的意见即: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

2. 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如何适用

结合司法实践,虚假诉讼行为若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按照现有判例和法律解释,明显地构成了诈骗罪。所以《刑法》对此有着更精细的规定,即如果虚假诉讼行为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应比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和处罚。这一条款的设置合理且必要,因为它既考虑了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秩序的破坏性,也没有忽视对受害者的实质性保护。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个行为同时具备多种罪名构成要件的情形,这就是竞合犯问题。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当某个行为既符合虚假诉讼罪,又构成诈骗罪时,理应定性为诈骗罪。这是一个通常的法律解释和操作。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形下,法律工作者必须讨论犯罪行为对哪种罪名对法益的侵害更为严重,哪种罪名的刑罚尺度更为合适,以便给予犯罪者相应的法律制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法律对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已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法益侵犯。虚假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既破坏了公共司法秩序的法益,又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权益。正如法学界所指出,虚假诉讼罪涉及双重客体——司法秩序和公私财产法益,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具备更高的法律判断力。

3.三角诈骗和虚构事实诉讼之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具有直接性和二元关系的特征,即犯罪者直接对被害人行骗。然而,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三角关系,其非法占有行为并非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而是通过虚构诉讼,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实现财产转移的目的,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时需要具备更为细致的辨识力。

在虚假诉讼中,行为人是通过捏造事实来欺骗人民法院,而被骗的是民事被告,遭受损失的也是民事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骗者和被害人不再是同一主体,因此是否可以以诈骗罪论处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分歧。我们认为,首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并未排除“三角诈骗”,因此“三角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目的是保护公私财产,而“三角诈骗”在侵犯公私财产权益方面与普通诈骗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对“三角诈骗”以诈骗罪论处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原意。

4.虚假诉讼行为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问题辨析

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这种竞合属于想象竞合,即一行为侵害双重法益。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以欺骗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从中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从行为目的、方式和结果来看,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是不言自明的。与“虚假诉讼”不同,“诉讼诈骗”本身就是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形态,是一种典型的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法院的错误判决导致被害人财产的处分,从而构成了法院、被害人和行为人三方当事人的三角关系。诉讼诈骗的提起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第三人财物的目的。此外,该行为不仅涉及非法占有,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因此也构成虚假诉讼罪,是行为人在案件中使用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于“诉讼诈骗”和“虚假诉讼”之间的区别需要加以明确,以确保针对该类犯罪的处理和处罚得当。

诉讼诈骗是一种通过虚假的诉讼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当虚假诉讼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数额达到诈骗罪的法定数额时,虚假诉讼行为也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法律规定从一重罪处罚,定性为诈骗罪,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诈骗罪的法益是保护公私财物,而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则主要是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当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虚假的诉讼方式实现了非法占有第三人巨额财物的目的时,从一重罪定性为诈骗罪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虚假诉讼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司法机关将虚假诉讼行为定性为虚假诉讼罪并且从轻处罚,将无法达到对行为人的有效威慑效果,同时也无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因此,在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时,将其定性为诈骗罪是更为合适的。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人得逞,被害人将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无法容忍的。

5.反应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态度

对于通过虚假诉讼摧毁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法院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的定罪上。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更是为了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不受到不法侵袭。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常采取从严处理的措施,以此倒逼社会行为人遵循诚信原则和法律底线,并通过司法判决体现法律正义。

6.认定准则与定性难点的处理

从理论上看,虚假诉讼因其动机、手段、行为和后果,与传统诈骗罪的不同在于欺骗对象的转移。诈骗罪的欺骗对象直接指向被害人,而虚假诉讼的欺骗对象是司法机关,即通过欺骗司法机关来达成侵犯财产的目的。这种行为模式虽与传统诈骗有极大的不同,但同样该被法律视作采用欺诈的方法对财产法益的严重侵犯,并予以依法制裁。

7.结论的补充与展望

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而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分析正好体现了现代法律面对犯罪行为的庄严立场。在这个法律纷繁多变的时代,对于新出现的各类犯罪手段,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鲜明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和制度也必将不断完善,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确保法律的生命力和创新能力。

我们期待透过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能进一步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廖宏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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