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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

2024-09-04 21: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刑事上诉状 (一)

刑事上诉状

贡献者回答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刑事上诉状,欢迎大家分享。

刑事上诉状 篇1

上诉人:吴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X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XX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XX年初上诉人与XX公司的代表XXX认识,XXX称XX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XXX代表的XX公司进行洽谈,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长X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XX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XX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XX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XX公司的董事长XXX、总经理X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XX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XX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长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X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XXX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XX年4月27日应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XX公司对X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X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XX公司融资,X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X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XX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XXX、XXX他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XX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X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XX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3、关于XX公司的承诺书

因为XX公司不能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诺不经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货物,这可视为XX公司就双方原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进行变更发出的要约。

4、关于300万汇入上诉人银行卡及其支配

(1)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无法换汇、汇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虑其业务在中国境内需要成本支出授权上诉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买进、卖出)履行完毕后,再进行结算(见Lam Kwong Hee的证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认为上诉人具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汇给他视同汇给新加坡AP公司(见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询问笔录》第5页,XXX告诉上诉人:“只有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关于融资合作协议

XX公司为了融资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与上诉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万国公司)签订有关融资的《合作协议书》,从内容和性质来看上述协议应视为是居间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对XX公司的投资、借贷的信息和机会就是在履行协议,而XX公司在融资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对价。为帮助XX公司融资,此后银联万国公司及上诉人进行了包括同中国合众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绍等工作,这也是银联万国及上诉人在积极地帮助XX公司融资的表现。但因X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融资双方的条件不能合意而没有成功(几年来XX公司曾经委托XXX、秦新、徐宁海等多人为其融资但没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没有给付他们一分钱融资费用或报酬,可见融资之难和XXX之精明)。这些有关融资合作事宜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中“以融资为诱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6、关于上诉人在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诉人案发时是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并非一审判决认为的“自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财务副总经理白莉红、公司员工刘学品、酒智琳等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因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任命或聘用书面材料,在民营企业中常见,但这不能排除上诉人是其副总经理的事实。一审判决只采信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而对辨方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侦查阶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蚌公经诉字[2006]010号)均认为上诉人涉嫌合同诈骗,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蚌检刑诉[2007]20号)指控上诉人“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XX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汇入上诉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骗而认识错误交出财物。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万步,假设上诉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起诉书》也是这样指控上诉人的(“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因而只能适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系从修订前刑法中诈骗罪分解而来,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则未对手段进行限定,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均构成诈骗罪。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诈骗罪。

(三)上诉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在本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没有“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本案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证人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名,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有疑问的,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只有遇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否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本案并非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在2006年8月7日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在案卷中发现有补办的手续),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在公诉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1、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可是上诉人如何“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就“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什么是“实质性工作”“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与“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在先,“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在后,还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逻辑推理,一审判决却付之阙如。这样定罪,何至于武断!

2、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和其辩护人“关于300万元是XX公司与AP公司所签合同的执行保证金,与融资没有关系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也没有释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断理由。退一步说,即使辩方提出的`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也并没有被控方提出能证实的证据排除。因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无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

刑事上诉状 篇2

上诉人:__,

性别:__,__年_月_日生,汉族,

住址:__

电话:_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__年__月__日

刑事上诉状 篇3

上诉人一案,于_年月__日收到人民法院( )__字第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__年__月__日

刑事上诉状 篇4

上诉人:__

被上诉人:__

上诉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__

1、认定事实方面;

2、适用法律方面;

3、诉讼程序方面。

此致

民法院

上诉人:__

_年_月__日

刑事上诉状 篇5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

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可以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哑铃去压脖子,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头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哑铃”,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显然错误,“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的结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季xx

20xx年xx月x日

刑事上诉状 篇6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__年_月_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1、答辩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法医 鉴定 ,受害人的死亡,系坠楼而导致。无论是系被他人推下楼导致坠楼死亡(他杀),还是企图逃离他人的监视因为意外而坠楼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杀从而导致坠楼死亡(自杀),都与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导致,那么杀害受害人的凶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监视、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 领导 人、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导致,则传销组织 领导 人、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导致受害人坠楼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将受害人系传销组织 领导 人,更不能证明答辩人监视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毫无疑问的死亡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答辩人发展被害人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

答辩人__

_发

展受害人为传销组织下线,一方面是受到和共同的同学的强迫并 提供 电话号码,另一方面在

迎接_

__到时受到、指派人员跟随监视,而且仅仅发展了一名下线,毫无疑问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既然在年案发时答辩人不构成犯罪,那么无论答辩人是否构成 2009 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 领导 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限制被害人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真凶一方面强迫答辩人将同学骗到,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监视受害人甚至限制的人身自由,导致不幸坠楼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真凶、依法承担。仅仅因为被真凶的强迫下打出一个电话,就要求同为受害人的答辩人承担组织 领导 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仅对弱女子不公平,也对受害人不公道。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答辩人承担着真凶的法律责任,真凶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逍遥法外。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答辩人与受害人系同学关系,答辩人在两人共同同学(班长)的强迫下,根据 提供 的电话号码,按照安排,将受害人骗到并带入为首的传销组织。虽然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和必然责任,但是毕竟答辩人也存在道义上的过错。所以,答辩人愿意对原告人的损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补偿。同时,答辩人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真凶、绳之以法,以告慰同学的在天之灵,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自己一个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 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_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 精神 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 精神 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_月_日

合同合规审核要注意那些要点 (二)

贡献者回答合同合规审核要注意那些要点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

审查合同的主体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

审查合同的内容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内容。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合同的违约条款内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各条款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的遗漏和过于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

五、审查合同的签订手续、形式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期限、条件,期限是否到期、条件是否成就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标的物交付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章,该签章是否与与合同当事人的签章。

起重吊装方案审核要注意哪些要点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工程。.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起重吊装方案。 一般起重吊装方案的审核主要有3个层面:施工单位的总工、专家论证、工程监理。不同层面的审核重点也不同。

一、方案的审批情况

1、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施工单位总工审批签字。

2、审批人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技术负责人的名字是否一致。

3、辨别审批中的签字是否会是代签的。

二、方案完整性情况

一般要看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吊装

2、工作的组织网络

3、吊装工艺流程

4、吊装设备选型

5、安全技术措施

6、对起重司机、起重工及起重指挥人员资质及对起重机械完好性的要求。

7、对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8、吊装作业一般安全措施

9、防止高空坠落安全措施。

10、防止吊装结构失稳安全措施。

11、防止起重机倾覆安全措施。

12、防止触电安全措施等。

13、其它应急措施。

三、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并满足起重吊装之安全需要。编制依据应用条文必须正确有效,不能有过期失效。对缺少安全技术措施或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提出审核意见,要求重新编制或进一步补充完善。

四、起重吊装方案审核中要对其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如有重大隐患或明显违反强制性条文时应退回报审单位,补充或修改后再报。

五、涉及其它专业施工的进度、空间场地等需要协调项目。

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有哪些

不能和网上模板雷同 超过30% 不予通过 我们花2万请专业人事做的合同

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要点有哪些

(一)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审核的方法详见本章第四节相关内容)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案件,在甄别系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问题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甄别非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无论是以单位法人代表的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也无论是单位的负责人还是单位的职员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只要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就属于单位犯罪,否则就属于个人行为。二是甄别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为单位的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是否认可。如果行为人系假冒单位名义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实施合同诈骗,则属于个人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没有追认的,还是属于个人行为。

(二)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在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中,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非常重要,它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重要区别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自己占有,也可能是为了单位或者他人占有。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仅是由于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同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中,法制承办人应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及具体过程是否讯问清楚,还应注意对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进行客观的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特征,包括在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主观故意情况。例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和收受货款后是否有逃匿的行为等情况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审查犯罪的预谋与组织过程是否讯问清楚。

(三)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通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行为,以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案件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所使用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具体手段、诈骗财物的数额、用途或去向、参与人、被害人及其他共同作案人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重点是对利用经济合同,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进行审查。如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假冒他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或者购入价,有无营利的可能,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收到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定金后等是否供货或者提供服务,是否逃跑等,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这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纠纷的关键环节。

通过对各种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作出判断,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

(四)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后果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犯。在案件审核中,应注意审查合同诈骗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为有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aps审核,非211均分80,aps审核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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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合作开厂子,签合同需要注意那些要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

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等等。

led采购合同,和定单合同 合同要注意那些

不管是什么合同,一定要约定全面、细致、具体。

比如你提到的Led采购合同,就必须要把货物的规格、型号、参数、质量、数量等以及相关专业的相关指标都作出约定。

另,对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具体,比如对方有哪一点没依约做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样承担,不承担又怎么解决,也就是一定要把解决问题的措施给约定详细具体,否则等对方违约时,你很难计算出你的损失,法院也不好判。

ISO9001换证审核要注意些什么?

无非是把原来的文件资料准备齐全,还有平时体系运行的记录要完整保存。换证审核和初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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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意见书注意什么,合同审核意见书应注重哪几点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居中写明标题“合同审查意见书”,并写明送审合同的名称、编号。

2.正文。

(1)“合同基本情况”应简明地指出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订立的目的及各方主要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逐条列出合同的不当、违法之处。

(3)“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部分应当针对合同中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个性意见。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出具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合同审查意见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

四、其他:

意见,仅供参考。

文书要点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该文书既是法律顾问对送审合同的审查意见,也是正式签订合同时的必经程序。通常情况下,未经法律顾问审查同意,主办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审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送审单位的情况、合同名称、审查日期、审查意见、送审单位意见、处理结果等。

特别提示

对于表格中各项内容,由审查人填写。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送审单位,一份法律顾问室留底备案待查。其制作要求是:

(1)审查意见要表明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是否需要修改,修改的意见是什么。审查意见要以法律为依据,法律顾问只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因此,如有意见,应附上法律依据。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书是否具备、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清楚等。

(2)法律顾问室领导意见是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对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所持的态度,也是法律顾问代表本单位与送审单位交换意见的基础,除了有领导签字外,还应加盖法律顾问室公章。

(3)送审单位反馈意见是送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态度是否同意审查意见。如同意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如不同意则说明理由。合同文本的内容修改原则上由经办人修改。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以由法律顾问直接修改,但必须征得经办人的同意。如果经办人不同意,应由业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室共同报送主管领导裁定。

(4)处理结果是法律顾问室与送审单位沟通后,对该份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做出的结论性意见。一般来说,可以签订的,则法律顾问室应签署同意并为送审合同盖合同专用章。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酷斯法其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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