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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诈骗罪刑事拘留

2024-09-01 11:2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诈骗,或许并不陌生,有一种诈骗,隐身功能强大,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且常出没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故大众对其难以识别,更难于防范。笔者欲将面纱一层一层拨开,让其露出本来面目:“借贷式”诈骗。

一、案情简介

陈某,男,出生于河北省某某市,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某某科学研究院编外职工。2019年,陈某隐瞒身负巨额外债、无偿还能力的真相,以虚构投资项目、赎回抵押房产证为由,于金某处借款人民币82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10月,金某报案;10月22日,陈某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隐瞒其身负巨额外债、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及所借款项用于还债的真相,虚构在北京做投资项目的事实,使金某陷入陈某有可靠投资项目的错误认识,将82万余元交于陈某;陈某在骗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无法归还借款。陈某与金某之间虽在名义上为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是陈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金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二万三千五百元。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四、检察官评析

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以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为由进行抗辩,且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对陈某的行为剥茧抽丝后,会发现其行为构成“借贷型”诈骗。

(一)欺骗行为

张明楷讲到“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如果他人知道真相将不处分财产时,导致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便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明示行为,也可以是默示行为。本案中,陈某“隐瞒其身负巨额外债、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是不作为、默示行为;“虚构在北京做有投资项目”是作为、明示行为。陈某的虚假表示使金某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其行为便属于欺骗行为。

(二)认识错误

诈骗罪中,被害人认识错误是指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相背离的一种状态。本案中,因陈某的隐瞒、欺骗行为,致使金某主观认为陈某在北京做投资项目且具有偿还能力,这种认识与陈某身负巨额外债、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及虚构在北京做有投资项目的客观情况向背离。

(三)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本案中,金某基于陈某“在北京做有投资项目”的明示、作为行为及“隐瞒其身负巨额外债、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的默示、不作为的主管认知,正是基于该错误认知,主动将钱财借给陈某;如无有该错误认识,金某不会将财务交于陈某。故其为直接因果关系。

(四)财务背景

借款时的财务是判断借款人真实心态的重要因素。行为人在负债累累、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客现实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借款后不是用于借款时之原因,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没有偿还的意愿。本案中,陈某的财务背景为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也没有将借款用于投资,以保障归还借款,而是将所借款项用于还债,故陈某没有没有偿还的意愿。

综上所述,陈某构成(借贷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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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第八十二条诈骗罪刑事拘留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涉及经济犯罪,涉及经济犯罪部门严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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