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量刑金额标准.电信诈骗金额量刑
主持人:刚刚您谈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的主要原则,下面想请您为网友介绍一下《意见》有哪些主要“亮点”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我归纳性地为大家做一个介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更加统一。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犯罪基本以犯罪数额为标准,设立三个法定刑幅度。而数额标准如何确定?司法解释只提供了一个数额幅度,提供了一个范围,而没有确定具体的点,由各地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但是,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案而言,一个犯罪窝点长期进行电信诈骗,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被骗群众往往遍及全国各地。而各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自确定的数额差距较大,如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司法解释是3万元到10万元的幅度,有的发达的省份掌握在10万元,有的欠发达的省份掌握在5万元,同样一个案件,如果被指定在不同的省份办理,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样就会影响法律权威,埋下诉讼隐患。《意见》为此规定,电信诈骗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这是考虑到电信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的空间范畴,跨区域犯罪特征突出,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这一特点决定了数额标准应该加以统一。
二是处罚更加严厉,这是一个重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甚大,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这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方针,也是《意见》的核心和关键。《意见》实行最低入罪门槛和最低升档线。诈骗司法解释规定,诈骗金额三千元到一万元的,就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那么,对于电信诈骗,我们就采用三千元为入罪标准。诈骗司法解释规定,诈骗金额三万元到十万元的,在三年十年以下量刑。那么,对于电信诈骗,我们就采用三万元为升档处罚的底线。就是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意见》还明确了十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的;在境外诈骗的,等等,都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是认定更加准确。传统诈骗是点对点的犯罪,而电信网络诈骗是点对面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全部受害人。为此,《意见》突破传统侵财犯罪以数额标准为主定罪处罚的惯例,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从而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无法查清或无法完全查清全部诈骗数额,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四是打击更加全面。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是孤立的,除实行犯以外,还有诈骗剧本编撰者、团伙成员招募者、提供技术服务者、专职取现转移赃款,从ATM机上取钱的“卡商”等帮助犯。对于这些人员如何定罪处罚?过去没有明确的依据。《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就是说,不仅要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而且要斩断其犯罪链条,铲除其周边犯罪灰色产业链。体现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五是效果更加良好。《意见》对政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办案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全力为被骗群众挽回损失,将损失降到最低。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要全力追缴,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实际占到便宜和好处。《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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