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
- 1、2016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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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 (一)
贡献者回答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疑是一种结果性犯罪,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区分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的分水岭。立法没有解释什么是重大损失。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的,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和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损失50万元的;3、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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