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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诈骗6万退赃3万会怎么判——套路贷归还赃款立案吗

2024-08-02 14: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套路贷诈骗6万退赃3万会怎么判——套路贷归还赃款立案吗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966号民事裁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第三次开庭前即已作出民事判决书,系“未审先判”,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审法院未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在上诉人已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张某的代理人不能清楚陈述借贷和还款事实的情况下,并未依法通知张某本人到庭陈述。2、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且合法有效。案涉60万元借款发生在此前的五笔结算后、新的借款发生前,60万元借款已真实发生,且被上诉人张某并无偿还。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是其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的借贷,因张某短期内无偿还能力,转而以补签借据借机制造流水、已还款不退还借据的方式将张某某卷入借款纠纷。2、张某向上诉人借款是事实,但绝不可能产生700万元债务,其中绝大部分是利息,正如上诉人当庭所说借贷利率月息达5分,后期最少为月息2分等,已是明显高利贷。3、上诉人实行“砍头息”、套路贷,案涉65万元借据仅以起诉60万元来回避相关事实,上诉人出示的借据系张某被其拘禁后找张某某补签的,还借机制造流水。4、上诉人涉嫌非法放贷,是职业放贷人,张某向其出具的700万借条是在受逼迫的情况下形成的。5、张某向上诉人借款,包括高额利息在内,也没有700万元,实际上张某早已将本案的本金和适当的利息还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张某立即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861502元(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7日起暂算至2020年5月21日计2187天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为719014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6日起暂算至2020年5月21日计2167天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为142488元,应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合计1461502元;2、判令张某某、张某承担赵某某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3075元(1461502元×5%);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某、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某与张某某、张某之间系朋友关系,双方发生多笔经济往来。2014年5月27日、2014年6月16日,张某某、张某分别与赵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某、张某向赵某某借款55万元、10万元,月息两分,按月结息,还款期限为36个月,后赵某某汇款50万元、10万元。2018年4月3日,张某向赵某某还款47万元。

庭审中,赵某某提交2013年9月10日双方结算单,载明:本金342万 利息24万=366万。张某在下方记载:截止上述款项本金加利息合计人民币三百六十六万元整。并备注“借条以实际借据为准”;2014年4月17日,张某又在该结算单上记载:上述款项本金加利息合计人民币四百万元整。备注“时间2013.9.10至2014.4.10的结算时间(借条以实际借据为准)”。并出具2016年12月20日,张某的姐姐张某二确认张某结欠赵某某本息700万元,张某二向赵某某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对700万元本息中的28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拟证明张某所还47万元为归还的案涉2笔借款之前的借款。张某某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赵某某所述的700万元的借款是在其逼迫和黑社会的强迫下在友谊弄周意的贷款办公室里逼迫张某重新写的借条。张某的姐姐是在赵某某多次威胁恐吓张某家人,让黑社会软禁非法拘禁张某多达15天左右并把张某带走在格林豪泰酒店进行软禁,后逼迫张某姐姐出具的担保。在此期间,还在赵某某黑社会手段胁迫下从张某单位江苏昀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强行拿到承兑汇票15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赵某某主张张某某、张某还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某、张某辩称赵某某系职业放贷人,涉案借款张某早已还清,赵某某以种种理由未将借款手续返还给张某,且赵某某在与张某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存在暴力逼迫等。根据张某某、张某陈述的借贷过程,其中可能存在“砍头息”、隐瞒还款、暴力讨债、高利贷等情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赵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如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经济犯罪的,赵某某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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