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秩序、社会生活的秩序
- 1、结合当今实际,中国如何在建立新的世界政治社会新秩序中发挥大国作用
- 2、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 3、现在民主社会怎样建构民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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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今实际,中国如何在建立新的世界政治社会新秩序中发挥大国作用 (一)
答首先,始终坚定不移的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1.对于国内发展:
一个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主要由国家的综合国力决定,中国要发挥更大作用就要提升综合国力,发展好国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化,合理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增强经济的国际影响力。
(2)完善政治制度,为经济建设提共保障,显示制度的优越性;
(3)重视科技创新;
2.对于国际:
(1)坚定不移的捍卫自己的国家利益,敢于与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斗争;
(2)在联合国的框架内,以遵循联合国宪章为原则,积极的参与国际事务,在维和,应对金融危机,人口问题等方面发挥作用;
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二)
答活力与秩序是社会发展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体。活力代表着创新创造的生命力和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而秩序则体现着社会的有序、和谐和稳定。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人们既要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又要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在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动态平衡中行稳致远。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焕发激情活力的前提和保障。有序的管理方法、健全的保障机制、公平的参与氛围,不仅不会束缚和制约社会活力,反而能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有效提升社会活力指数。
同时,健康的社会活力为新秩序的形成奠定基础。秩序并非一成不变的,社会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需要更健全、先进、合理的新型社会秩序与之匹配。贴近人民群众诉求、符合人民群众利益新秩序的确立,离不开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健康的社会活力源于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是新秩序形成的必要前提。
活力与秩序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体现:
1、活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它体现在人们的创新思维、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精神面貌以及对社会进步的渴望和努力中。活力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的整体竞争力。同时,活力也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使社会充满活力和生机。
2、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秩序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循的规则和制度,以及人们遵循这些规则和制度的行为状态。秩序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障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使社会能够在和谐与稳定的环境中运行。同时,秩序也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提高社会的和谐度。
3、活力与秩序是相辅相成的。活力需要秩序的保障,秩序需要活力的推动。只有在活力与秩序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才能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现在民主社会怎样建构民主秩序 (三)
答构建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成为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价值取向。任何一种社会体制及其社会成员的活动背后,都不可避免地内含着相应的价值目标。社会秩序的形成实际上是价值认同的结果,有人把秩序就看成是一种价值。这是由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主体目的性特点所决定的。秩序的价值取向对于构建社会秩序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这不但因为社会秩序是人们价值观念上达成某种共识的结果,更主要的还在于任何社会秩序本身就是由外化的操作规则和内化的价值规则两部分组成的。操作规则是价值规则的对象化,价值规则是操作规则合理性的内在根据,从而为现实制度确立起合法和道义的基础。只有形成社会秩序的主体行为及其相应的制度、机制符合人们的价值取向时,这样的制度才是有意义的,这种制度下的社会秩序才有合法性基础,才可能有长期稳固和持久的发展动力。
我国社会秩序不仅要有形式的合理性,而且要有价值的合理性,要积极表达人们对社会发展的理性追求和对社会进步的价值评判。当前我国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观主要表现为:
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民意应该被尊重和认真贯彻,人民的利益必须得到维护,人民能够广泛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生活。
2.人权原则。民主化的社会秩序必须尊重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它主张社会应该以权利为中心,限制权力的膨胀。
3.自由、平等、公平、公开原则。在民主的社会秩序中,个人自主、自由地选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为道德所接受,被习惯、宗教所包容,并能得到他人尊重。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平等地适用法律和制度。个体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的机会相同,社会评价标准统一,各种歧视和特权现象将被消除。各种事务的制度公开、程序公开、决策公开、监督公开、问责公开,权力被置于阳光之下,高度透明。
4.法治原则。民主化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法律维持,用法治保障民主,实现民主法律化、法治化,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完善法制,依法行政,依法开展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依法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把这些先进的价值理念嫁接到社会秩序的现实轨道上,如何选择优先价值,不能片面地从抽象的理论出发和单纯的政治动机出发,而应该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在我国,民主化的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选择的依据,第一,要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利益无小事,民主秩序必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一切损害人民利益的秩序都是恶劣的秩序,必须被铲除;第二,反映社会生产方式客观要求。生产方式是民主秩序发展的物质基础,民主秩序的建立和变更必须反映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一切落后或超越于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状况的社会秩序都会阻碍社会发展。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政治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在构建社会民主秩序时,必须从现实的生产方式出发,既要充分利用发展了的生产方式,建立合理的民主秩序,以利于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涌流,又不能超越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功近利、急躁冒进,陷入空想发展泥潭;第三,反映社会根本制度本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人民民主。因此,我们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起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主人翁积极性的民主秩序,清除封建宗法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专制统治的残余影响;第四,反映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最新成果。世界是无限多样的,人类文明既有同一性,也呈现多样性。建立何种制度何种社会秩序,既要继承本民族人民创造的优秀文明财富,也要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动不同国家民族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在对民主化的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进行正确选择时,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关系。当前,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两大基本阶级,但是,原有的阶级结构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此外,社会还产生了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非公有制企业经理等新的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新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它们在阶级本质上的差异不断减弱,共同性逐步增加,统治阶级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在不断扩大,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不断增强。反映这种阶级结构的新变化,统治阶级必须建立起协调阶级、阶层矛盾,政治宽容度高,能调动各阶层积极性的民主秩序。
2.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秩序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必须要把两者兼顾起来,使两方面协调发展,而不是相互冲突。毛泽东指出:“现在搞大民主不适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他主张用小民主的办法(他称之为“下毛毛雨”)解决社会矛盾,他指出:“将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看作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方法。”毛泽东借助法制稳妥地发展民主。但是,是民主多一些还是法制多一些?当民主和法制冲突时是谁决定谁?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强调用牺牲民主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他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重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邓小平以开阔的胸襟指明了民主优先发展的重要性,他指出:“群众提了些意见应该允许,即使有个别心怀不满的人,想利用民主闹一点事,也没有什么可怕。要处理得当,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是基础,法制是保障,法制要维护、表现民主,要为实现民主开道,不容忍法制抑制民主发展现象的发生。
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良好的民主秩序应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现阶段,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着,两者还不能实现完全统一,为效率损害公平、为公平会损害效率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处理两者关系的时候,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现阶段,我们还不能提供充足的公平环境,只能选择以效率为重,维护前提的公平、条件的公平、有限的公平,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为了效率可以牺牲公平。必要的公平须得到保证,否则会挫伤大多数人的积极性,造成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关系混乱,从而导致毫无效率可言。
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孰轻孰重,历来就有争论,但是,无论从民主发展的一般意义上说,还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本质上讲,我国公民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国家的权力机构必须致力于实现公民的权利。因此,着力保护、实现公民的权利,限制、监督、制约权力,是建立民主秩序的合理逻辑。当然权利与权力如何平衡,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定。
5.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不排斥人,而是通过法治机制,规范人,使人在法律机制上实现治理国家的目标,它比人治更加民主、更加科学、更加规范。现代社会,人治日益遭到摒弃,法治已成为普遍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
6.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做任何事情都将一事无成。但稳定是事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的条件,事物发展的前景必定是十分飘渺和危险的。文化大革命的经验已经证明,动乱不能前进,只能后退,要有秩序才能前进。当前正处于社会新秩序的重构过程之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问题,我们在解决发展问题时,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考虑资源的承应能力、环境的承载能力、公民的承受能力、社会的承运能力,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的态势。
7.民族与世界的关系。建立什么样的秩序,取决于本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我们不能盲目地搬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西方的价值观念、生产生活方式、政治伎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也不容回避。但是,我们不应该采取盲目排外的态度,对于西方文明的进步的因素,应该积极吸取,主动地借鉴,用西方的文明成果改造我国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建立走在时代前列的社会秩序,改进人民生活质量,推动中西方人民在现代文明的生活状态下开展交流,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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