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业务员定罪吗;集资诈骗业务员也是受害人的怎么处理
集资诈骗案件的业务员,如果明知公司进行集资诈骗,而实施集资诈骗活动的,会构成共同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单位业务员明知是集资诈骗,实施集资诈骗活动的,就构成共同犯罪,依据业务员在集资诈骗案件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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