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收益罪
东北网12月29日讯(康鹏 记者 佘雨桐)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院审理了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
2005年9月,原某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兼出纳王某新(已判刑)贪污300万元公款后携款潜逃。2006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新先后五次将贪污所得赃款中的231万元人民币交给其妹妹王某彦,让其用该款帮自己炒股。王某彦明知该款系王某新贪污所得,仍替他将该款投入股市并进行经营管理。 2016年3月,王某彦将王某新炒股的三个股票账户交给其姐姐王某莉管理。王某莉明知该三个股票账户内的资金是王某新贪污所得,仍对该三个股票账户进行经营管理,并于2016年3月在王某新需要用钱时卖掉部分股票,将回笼的41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了王某新。2019年1月,王某莉管理的三个股票账户清仓后共得款195.159万元。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彦、王某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并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彦、王某莉违法所得5.159万元,上交国库。王某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牡丹江中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牡丹江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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