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起诉是在哪里
近些年,各省份披露的审计报告都揭露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越来越严重。宏观经济下行、减税降费、房地产市场低迷、土地出让困难等原因,导致政府实际可支配财力收缩,现金流更加紧张,也就导致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越来越多。
对于这一大问题,国家确有诸多文件来强调要解决好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如去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指出: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央企国企要带头偿还。然而,国家文件和政策虽多,但却效果甚微,可以起到督促的作用,但却无法为企业实质性解决问题。
一、欠款难追 原因有三
1、甲方为集体,无具体责任人:政府、央企、国企均为集体,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既然是集体的事,谁还会来当这个“出头鸟”呢?尤其是当下许多政府和国企现金流困难,自然也就鲜少有人会将“解决xxx公司欠款”问题主动揽到自己身上。
2、新官不理旧账,青黄不接:与朋友交谈时,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一个头疼的事:政府、国企岗位调动太频繁,以致于讨要欠款都不知该找谁。新任领导对原项目没经手、不了解,自然也不愿多干涉;前任领导已调至新岗位,无暇顾及旧账;对于那些“烫手山芋”,相互推诿,无限期拖延。
3、政府在与企业的关系中相对强势,不敢诉讼:合同虽强调甲乙双方平等,但生意人都称呼甲方是“爸爸”,是“衣食父母”,更何况是政府、国企背景的甲方,中小企业是万不敢得罪的,生意讲究长久,且不能因为一笔款就砸了以后的生意。因此,面对欠款,中小企业也只能忍气吞声,最多偶尔找相关人员旁敲侧击一下,不敢强硬使用诉讼手段。
二、对症下药 追本溯源
笔者认为如果能从三个问题入手进行调整,那么中小企业的欠款问题一定能有很大改善,对此笔者建议:
1、明确法人本人担责:法人个人要承担单位拖欠款项的法律后果和行政后果。无论是政府单位还是央企国企,如果这个单位拖欠工程款并被诉讼了,并未按裁决支付,法人个人上失信名单,并且应该在行政上给予处罚,成为失信人则不能调岗,不能提拔。法人肯定清楚每一个工程项目是否有资金保障,如果没有落实资金而贸然开工建设,一旦造成工程款拖欠法人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那些没有资金保障的工程就不会开工,账款拖欠问题应该会大大减少。集体欠钱,没人关心,个人承担后果,则个人一定会小心。政策要有效果一定要抓住这个重点。
2、新官担责制度。虽然各岗位人员调动频繁,但在其位谋其政,新任领导接手了该岗位,自然也必须接手该岗位此前所遗留下的问题,如有疑难或杂症,应是新任和前任之间相互配合,在规定时间内为企业解决,而不是将问题甩给企业,让企业自行在新任和前任之间来回试探。新任和前任工作交接时,只要确定法律和行政后果由新任法人承担,新任法人上岗前一定会尽职调查,如果一个岗位欠款太多,新法人也很难解决,将会导致没有人敢来接这个“烫手山芋”。那这样无论是哪一任都不敢随意欠款,而且企业要钱也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新法人觉的冤屈可以找组织,找前任。
3、监管甲方付款,帮施工企业出头:项目建设过程中,作为监管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要求十分严格:项目经理现场打卡,是否开设农民工账户,农民工是否实名制,有无非法分包的现象等等。稍有不到位就要处罚,扣钱。但作为监管方,建设主管部门除了对施工企业监管到位,也应该同时对甲方有所监管,可以成立一个部门,专项检查甲方是否按照进度足额支付账款,如未按进度支付,可直接下达指令要求执行;如一个月后仍未支付,则对其进行行政执法;如2个月后依然未拨款支付,则对其进行起诉,律师费由建筑行业协会出,代表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对甲方采取法律措施。由监管方来发起诉讼,也就避免了乙方怕“枪打出头鸟”不敢起诉的问题,把拖欠问题由法律来解决,判决后仍未支付,则让甲方法人上失信黑名单,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升迁。如能这样,市场也会逐步建立起信誉,有效解决账款拖欠的问题。
没有信用的经济社会是交易费用最高的社会,是损耗最多的社会,在无信的社会中,人们需要花很长时间、很多精力来辨别对方是否诚信,这是我们全社会都在支付的高昂代价。商鞅立木建信,后有改革成功。而今,政府账款拖欠问题已损失了政府公信力,唯有强硬坚决的措施,通过有效手段立木建信,建立互信的社会,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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