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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案主犯与从犯怎么判

2024-07-09 02:1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团伙诈骗案主犯与从犯怎么判

基本案情:

案件争议焦点:谢桂甲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否是次要作用,是否认定为从犯。

法院判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桂甲为谋取非 法利益,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仍积极为诈骗分子转 移并提取诈骗所得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169002.7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伦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仍积极为诈骗分子 转移诈骗所得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 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桂 甲积极提供多个账户用于直接接收诈骗款项,并多次根据指示取款给诈骗分子,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桂甲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被告人谢桂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桂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谢桂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伦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的 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予以。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 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桂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千元;

三、冻结在案的蓝小某名下卡号为62305820000042××××××的平安 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11858.52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廖兴某;余款人民币9858.52元,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平安银行卡1张(户名:蓝小某,账户: 6230582000042××××××)、黑色VIVO牌手机1部、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机 1部,均予以没收;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伦某的个人所有的银色MEIZU牌手机1 部,用于执行上述第二项判决的财产刑(罚金)。 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谢桂甲、王伦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1.共同犯罪人的类型。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指二人以 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规定,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种,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其中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 主从犯的认定。认定主犯、从犯的关键是对主要作用的评价。“主 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对于犯罪分子是否发挥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主观方面要考察犯罪分子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何种作用;客观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与 分工,把行为人的分工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联系起来,重视犯罪行为 对犯罪结果的因果作用。

3. 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具体量刑时, 则要区分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分子的罪责、情节和所得数额的大小,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罚。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依法进行处罚。

4.对于本案定罪与量刑的述评。在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观明知款项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所得,仍积极为诈骗分子转移并提取、转移诈骗 所得款项,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1)二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被告人谢桂甲明知款项为他人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所得,仍积极提供多个账户用于直接接收诈骗款 项,并多次根据指示取款给诈骗分子,为诈骗分子转移并提取诈骗所得 共169002.74元人民币,在主观上明知电信网络诈骗的性质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诈骗活动,客观上具有接收、转移诈骗所得的行 为,对诈骗活动的完成起关键性作用,导致诈骗分子实现非法获取他人 财物的目的,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因此,认定谢桂甲为主 犯。被告人王伦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仍积极帮助 诈骗分子转移诈骗所得款项10000元人民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 (2)二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谢桂甲虽然为主犯但在案发后自动 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后在案件侦办过程 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被告人王伦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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