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诈骗量刑标准
现将2023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归纳整理如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标准
量刑档次
情形认定(行为、数量、金额等)
备注
3年以下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2.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6.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7.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的
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六种掩饰、隐瞒行为的
9.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1万元的
10.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3级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11.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序号7为新增标准,序号9仅作为参考
3年至7年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属“情节严重”
附加刑
罚金
未见法定标准
注:
1.六种行为:(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2.“机动车5辆”,应当是指机动车数量在5辆,且价值总额接近50万元。
文件依据【点击查看】
1.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
2.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3.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4.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5.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14年)
6.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发布、2021年修正)
7.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8.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9.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细则
以最新发布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年1月)为例(各省大同小异,仅供参考,具体参见各省量刑细则)
1.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行为达到定罪(立案)标准,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档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需要说明的事项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本条规定的,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综合确定量刑幅度和宣告刑。
5.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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