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从犯怎么量刑__电信诈骗主从犯量刑
电信网络诈骗主从犯如何认定?
《电诈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电诈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辩点7、判断诈骗共同犯罪案件的主从犯,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是否系诈骗罪的实行犯为标准。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4-1-222-009,于某某等人诈骗案
裁判要旨:实践中,公司化运营的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般具有多个层级,在判断共同犯罪案件的主从犯时,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是否系诈骗罪的实行犯为标准,而是需要妥善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对于罪行相对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以及仅参加了部分犯罪环节的行为人,可认定为从犯。比如,犯罪团伙底层的话务员、业务员对于整个犯罪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获益较小,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犯罪团伙的中层人员,一般表现为团队小组长、门店负责人等,地位高于话务员、业务员而低于总经理,其负责对底层话务员、业务员的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并从中提成,应对整个小组、门店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然而,相对于犯意的发起人、策划人总经理来说,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是次要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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