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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要判刑多少年

2024-06-18 09: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1.17”特大走私象牙案,法院认定涉案象牙总计20.22吨,为新中国最大象牙案。 (黄埔海关供图/图)

2022年6月至7月,一份名为《2021年度走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报告》的调研文章发布,报告显示,整体来看,走私犯罪涉案人员所处的社会阶层较低,无业人员仍然是主要涉案人员。

报告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发布,参与制作起草的律师郭祥是该所进出口合规服务团队成员。据其介绍,报告的分析结果源于团队从裁判文书网上提取的2021年度涉及走私犯罪案件一审判决文书,共857份。

报告显示,857份判决书主要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4个罪名,涉及的犯罪主体共1892名。

1892名犯罪主体中,有自然人被告人1765名,被告单位127名;1507名被认定为个人犯罪,385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占比88%。个人犯罪的1507名被告人中,又有728人在判决书中未体现职业或表述为无业、务农,占比达48%。

郭祥介绍,团队按照被告人在走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被告人概括归纳为“老板决策层”“经理执行层”和“员工”3个类别,其中“员工”又包括公司打工人员、受雇请走私人员等。

报告显示,在1765名自然被告人中,有860人扮演着“员工”的角色,占比最高。“员工”往往仅领取固定薪酬,并未从走私中额外获利,他们当中有超过86%的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

这是该团队连续第四年发布涉走私犯罪的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也反映出走私犯罪近年来的新态势:一是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拘留后执行逮捕的占比反而上升;二是认罪认罚情况占比增加较为明显;三是被告人实刑率逐步上升,其中,判处3年以下实刑的占比提高,3年实刑则有所减少。

2022年8月19日,南方周末记者对话报告起草人之一郭祥。

三年及以下实刑:由2018年的30%提升至39.8%

南方周末:制作年度走私犯罪数据分析报告的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为什么会制作走私犯罪数据分析报告?

郭祥:这项工作是从2019年开始的,主要依据来自互联网上的公开判决,现在已经连续做了4年。除了年度数据分析,我们也做过某一具体领域或罪名的数据分析。

最初,我们只是把该数据分析作为团队内部办案素材。后来,我们在梳理过程中发现,这项工作还涉及量刑均衡和裁判统一等多种问题。比如,非常相似的犯罪行为,如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可能获刑十年;但要是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可能只获刑五年。

当时我们觉得这个问题比较突出,所以根据2019年上传的相关裁判文书撰写了《涉野生动物犯罪执法司法问题研究》。我们在研究中提到,涉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竞合度高,例如野生动物及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往往涉及境外,与走私行为密切关联,但侦查机关的全面查证、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并不高。此外,在司法裁判中罪名的认定标准不一,两罪的刑罚适用也极不均衡。

南方周末: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量刑差距?

郭祥:量刑差距的根源和立法有关,因为走私相关的法律解释修订过一次,而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律解释则一直沿用2000年的标准。走私相关法律解释修改后,走私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罪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数额标准相差2倍,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数额标准相差5倍。我们在文章里也建议,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保证司法均衡。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把标准统一化了,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量刑标准保持一致,解决了实践中两罪量刑极不均衡的状况。

南方周末:一些研究将走私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作为辩护中的重点之一,为什么?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各有什么样的特点?

郭祥:从刑法规定看,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差距是非常大的,这使得犯罪主体的认定对被告人而言至关重要。

比如,个人偷逃税款金额在250万元,有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就需要偷逃税款金额在500万元。可见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对最终的刑期有很大影响。

但因为生产经营活动比较复杂,对走私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的要素很多,这就使得这一问题成为辩护律师必争之地。比如,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个人私账”,即个人代表公司来收支业务款,这有时会被认为属于个人犯罪。但是我们认为不能仅凭这个来认定他属于个人犯罪,还需要结合个案证据情况综合判断,包括行为、身份、获利等。

南方周末:2021年度走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报告中,主要总结出了哪些特点?与前几年相比又有哪些变化?

郭祥:2021年的走私犯罪案件仍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废物罪四类罪名为主,反映出海关缉私部门打击走私仍然是“税管并重”。

涉案被告人、走私方式及走私标的等方面变化不明显。走私方式方面,绕关偷运走私仍是最主要的走私方式。走私标的方面,占比最大的分别是成品油、冻肉、烟酒、废塑料等商品,也与前三年基本一致。

走私犯罪数据变化主要表现在强制措施和判决数据方面。强制措施方面,2021年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拘留后执行逮捕的占比反而上升。此外,对比近4年逮捕实刑数据可知,逮捕实刑率略有提高,但逮捕后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占比有所下降。

此外,3年及以下实刑占比的提升也较为明显,3年及以下实刑占比由2018年的30%提升至39.8%。

认罪认罚占比增长

南方周末:报告提到,走私犯罪涉案人员多处于“运输及其他协助”环节,该环节占比在2021年达到了46%,且呈现上升态势,这反映了什么问题?

郭祥:对于“运输及其他协助”环节的人员,特别是没有特别获益的,其实我们觉得,在是否羁押、是否判实刑等问题上,可以采取比现在更为宽缓的尺度,比如定罪免罚、单处罚金等。

为何此类人员占比较高?从根源上来说,走私是一种典型的有组织犯罪,这就使走私牵扯到的链条非常长。它涉及很多环节,比如供应商、揽货人、包税人、通关人、货主以及运输和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全链条打击走私还是很有难度的。

如果是一个突发性案件,要继续延伸调查上下游,难度很大。

有一些案件在行动之前先摸清上下游,再进行全链条打击。所以最终呈现在数据上,运输和协助环节占比就会偏高。

除此之外,查走私链条的上下游时,也存在一个法律责任差异的问题。也就是说,打击犯罪的边界究竟应该在哪里,是不是全链条的所有参与人员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举个例子,有一种说法是“中立的帮助行为(即这种帮助行为是在一般生活经验允许的范围内的)”,那么一个在境外销售的供应商,他也处于这一链条之上,实施了这种“中立的帮助行为”,那是不是能够将其定性为犯罪,作为共犯处理?类似问题在个案的处理上有时会有比较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也会影响到最终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在数据上的差异。

南方周末:自2020年起,报告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新的情况纳入数据分析,认罪认罚制度主要对量刑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郭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较一般案件有一定程度的从宽。从数据看,检察官出具了1261份量刑建议,其中有1230份是被告人有认罪认罚情节。最终,法院不认可的认罪认罚情节的只有31份,诉判不一致的比例很低,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在“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方面的积极意义。

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这主要集中在认罪认罚之后,如何看待辩护人辩护权、被告人的上诉权和检察院的抗诉权问题上。

南方周末:在数据分析报告中提到的“未认定从犯或未考虑其从属地位”“判决追缴偷逃应缴税款缺乏法律依据”等二审改判原因中,哪一类原因在你看来是有较大意义的?为什么?

郭祥:关于“罚金和罪责不相适应予以改判”,这一项我们认为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问题。这涉及共同犯罪中,各主体最后判处的罚金数额问题。

比如,货主揽货,中间有人负责通关、运输,大家共同造成了偷逃税款140万元的结果。那究竟是应该每个人都判处140万元的罚金,还是所有人一起对这140万元进行分担?实际上,在实践中是存在两种观点的。像报告里提到的这项改判,二审法官就认为应该由大家共同分担罚金,我们还是很赞同这种观点的,否则就罪责刑不一致了。

为什么实践中会有一审判决这种每人承担140万元罚金的情况呢?因为有时同一个案件,未必是同一次开庭宣判,而且每个被告人到案的时间可能不同,有可能是货主第一个到案,而通关人经过一两年才进入到追诉程序中。这种情况下,确实曾经有过“罚金超额”的判决。所以我们觉得这项改判是更有实践指导意义的。

南方周末记者 李桂 南方周末实习生 祝越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走私犯罪要判刑多少年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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