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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2024-06-14 03: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贡献者回答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的。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违法发放贷款,直接违法贷款达到一百万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另外一种是违法贷款造成该机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十万的,可以直接确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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