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吗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系列
本系列宗旨:
“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虽不一定正确,但也没有一位企业家敢保证自己能经得起办案机关的审查,一旦入局,身陷囹圄,家企不保,从天堂到地狱,人身和财产安全已经是当前民营企业的第一诉求。
本期阅读提示
合同诈骗罪是民营企业在成长和经营中特别是与政府、国有企业、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极易“触犯”的罪名。因为此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性质极易混淆和认定,与民营企业为了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常常采取的各种擦边行为,甚至空手套白狼、以小博大等手段极其相似,一旦产生纠纷成为目标或者市场变化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就会案发。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传奇人物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兰世立2005年曾经凭借超过20亿元的身家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成为“湖北首富”,但是兰世立常剑走偏锋、以小博大甚至“十个瓶子五个盖”,他的诸如“罐头换飞机”等商业案例虽成就了一代传奇,但最终仍于2016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刑事拘留,经过重重艰难曲折,虽有幸于2021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但一代传奇人物就此落幕,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就此凋零。
罪名解析
一、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追诉标准很低:只需达到2万元即可刑事立案追诉
看真实案例
(2021)京刑终4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上诉人刘彦深接管三得利公司后,一直在负债经营,刘彦深因为不履行财产抵押约定、逾期未付银行贷款或欠息而被银行收紧或终止与其公司进行贸易融资业务,为了继续获得出口信用证,其虚构所在公司具有实力大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事实,诱骗版图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在双方进一步合作过程中,其伪造货流,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在版图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其隐瞒签订虚假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事实,使用版图公司垫付的货款归个人实际控制、使用,且部分款项用于还债、消费。刘彦深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刘彦深身为三得利公司、香港科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以公司名义与版图公司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将版图公司垫付用于支付货款的资金均归其个人使用,且明知资金存在巨额缺口,不能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系个人合同诈骗罪。刘彦深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根据刘彦深所犯罪行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维持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彦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刘彦深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人民币六千一百八十万九千二百七十元零八分。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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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合同诈骗单位犯罪量刑标准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