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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行为犯-骗取贷款罪案列

2024-06-09 10:5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骗取贷款罪行为犯-骗取贷款罪案列

民间借贷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但如果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行转贷,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又转贷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认定出借人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出借?套取贷款后转贷的借款合同如何处理?下面结合案例,让法院为大家分析其中的法与理。

案情简介

朱某以向陆某购买房屋为由,向银行出具了购房合同、收据、房屋中介合同等相关材料,以此获取400万元贷款。朱某在获取400万元贷款后,立刻向陆某出借400万元,同时约定年利率18%的高额利息。后陆某逾期未归还,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陆某则主张朱某的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与朱某均承认,贷款所涉房屋为陆某自有房屋,一直自行居住,从未有向朱某出售房屋的计划,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具收据均为套取银行贷款制作,向银行提供的房屋中介合同等材料也是双方为套取贷款伪造、变造的。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双方责任分担。

法院认为,朱某以虚构的购房合同为名,向金融机构套取400万元贷款,后又以高额的利息转贷给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借款又转贷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各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返还。即朱某应将陆某在案涉合同项下已支付的利息费用返还给陆某。

同时,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具有伪造证书进行骗贷、高利转贷的嫌疑,故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往往伴随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除去在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无效外,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骗取贷款罪行为犯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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