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诈骗怎么判刑
8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法官通过近期审理的几个案例为大家普法:即使没偷没抢,只是出售了银行卡、手机卡,或者提供了技术支持、帮助,这样做也可能犯法!
案例一:为电诈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高淼(化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根据上线人员“A一凡[一帆风顺]”(另案处理)的指示,购买电话卡、数据线并下载“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通过“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为上游电信诈骗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实现“人机分离”拨打诈骗电话。高淼获利人民币13859.56元,现违法所得已上交。在此期间,证人王某、佘强分别被骗取人民币112104元、92000元,二人均曾接到由被告人高淼手机拨打的电信网络诈骗电话。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高淼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淼违法所得人民币13859.5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扣押在案的OPPO(A9)、荣耀DUA-AL00、iPhone11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案例二:为电诈人员提供广告推广帮助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舰、柏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舰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柏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550.3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为电诈人员提供银行卡帮助
2022年9月2日、9月6日,佘强(化名)两次从北京市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为牟取利益,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使用,佘强未获卖卡违法所得。经鉴定,佘强三张银行卡流水合计人民币1176378.12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90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佘强与他人结识于网络,为了牟取利益,跨省贩卖多张银行卡,可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经鉴定佘强三张银行卡流水收入合计1176378.12元,涉诈骗金额为109000元,属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佘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佘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普法
有人认为,只提供银行卡或者推广广告,不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并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能贪图蝇头小利选择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进而掉进非法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帮助诈骗怎么判刑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