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通过学习造价案例分析认识到了什么 (一)
答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学习心得
第一章 建设项目财务评价
【案例一】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方法详表
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式中:基本预备费=(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率;涨价预备费P=ΣIt[(1+f)-1],
式中:It—建设期第t年的静态投资(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f—建设期物价年均上涨率。
建设期贷款利息=Σ(年初累计借款+本年新增借款/2)×贷款利率。
建设投资=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其中前三项构成静态投资。
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
项目流动资金=拟建项目年产量×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
【案例二】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中,回收固定资产残值的计算:①运营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余值=固定资产残值;
②运营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余值=(使用年限-运营期)×年折旧费+固定资产残值。
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原料资源可靠、产品市场趋势、所采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大部分,此四大部分研究是构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四大支柱。即①市场研究:通过市场研究论证项目拟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建厂条件和建厂地点、企业组织、劳动定员、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②技术研究:主要研究拟建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与可行性,从而确定出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③效益研究:根据资料对投资项目进行经济评价,分析其经济上的合理性和盈利性。这是决策的主要依据。所以,经济评价是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④资源研究:通过资源研究了解原材料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对项目规模的选择起着程度不同的制约作用。
静态投资回收期=(累计净现金流量出现正值的年份-1)+︱出现正值年份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出现正值年份当年净现金流量。
插值法计算内部收益率FIRR=i1+(i2-i1)×[FNPV1÷(FNPV1+︱FNPV2︱)]
【案例三】
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折旧费<注意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利息应包括在内>+摊销费+财务费用(修理费含在年经营成本内),
净利润=该年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率,式中:应纳所得税额=该年利润总额-上年度亏损(说明:前年度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不足弥补上年度亏损的可连续弥补5年,5年不足弥补的,则用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弥补)。
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上年度亏损+期初未分配利润,式中:期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度剩余的未分配利润(LR),
上年度剩余的未分配利润(LR)=上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年度应付投资者各方股利-上年度还款未分配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净利润×10%)。
①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折旧费+摊销费≤该年应还本金,则该年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全部作为还款未分配利润,不足部分为该年的资金亏损,不提取应付投资者各方的股利。并需用临时借款来弥补偿还本金的不足部分。
②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折旧费+摊销费>该年应还本金,则该年为资金盈余年份,还款未分配利润按下式计算:
该年还款未分配利润=该年应还本金-折旧费-摊销费。
应付各投资方股利=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约定的分配利率(经营亏损或资金亏损年份均不得提取股利)。
项目总投资收益率=(正常年份息税前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总投资)×100%,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正常生产年份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净利润÷资本金)×100%。
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中,流动资金借款按全年计息,并计入各年的财务费用中。运营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短期借款利息计算时,应采用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偿债备付率=(息税前利润加折旧和摊销-企业所得税)/应还本付息金额
【案例四】
从盈亏平衡分析角度,判断该项目的可行性。
答:①本项目产量盈亏平衡点35.37万件,而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为100万件,远大于盈亏平衡产量,可见,项目盈亏平衡产量仅为设计生产能力的35.37%,所以,该项目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②本项目单价盈亏平衡点48.72元/件,而项目预测单价为60元/件,高于盈亏平衡的单价。在市场销售不良情况下,为了促销,产品价格降低在18.8%以内,仍可保本。③在不利的情况下,单位产品价格即使压低10%,只要年产量和年销售量达到设计能力的59.48%,每年仍能盈利60万元。所以,该项目获利的机会大。
【案例五】
1.根据所给贷款利率计算建设期与投产期贷款利息,编制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投产期各年利息=该年期初借款余额×贷款利息,投产期各年期初借款余额=上年期初借款余额-上年偿还本金,
投产期每年等额还本付息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A=P×[(1+i)×i]/[( 1+i)-1]=P×(A/P,i,n)。
2.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折旧费+摊销费+建设期利息,
利润总额分配顺序: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所得税)→弥补亏损或加期初无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一般为净利润的10%)→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应付投资者各方股利(按约定)→未分配利润→还款未分配利润(=当年应还本金-折旧费-摊销费)→剩余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还款未分配利润)。
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收入×相应税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总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利润总额-以前年度亏损)×所得税率,
在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折旧费+摊销费>该年应还本金的条件下:法定盈余公积金=净利润×10%,
未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折旧费-摊销费。
3.编制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应掌握净现金流量的计算方法:该表的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方面的净现金流量之和。
①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式中,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包括营业收入、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和回收全部流动资金;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包括经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
②投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式中,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包括建设投资(含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投资。
③筹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式中,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包括资本金投入、建设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和短期借款;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包括借款本金偿还、各种利息支出和应付投资者的股利。
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内容分析 (二)
答2022年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距离开考已经是迫在眉睫,仅剩的一个月不到的时间里,考生们如果按照之前笼统的复习方法来备考的话,知识点内容肯定无法背完,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内容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有需要的考生们快来看看吧!
考点一:索赔的定义与索赔成立的条件
1.定义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发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工期和费用损失,应如何索赔?(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才能出现索赔关系)
1)由分包方向总包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总包方就该损失向发包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方责任分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
(构成工程实体的)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注意:施工现场的模板、脚手架不属于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应该属于施工单位的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注:修理损坏的脚手架、模板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4.共同延误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 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 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例如(教材案例六 P210 页)
某工程项目采用了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 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 20km 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 4 项临时停工事件:
事件 1: 5 月 20 日至 5 月 26 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事件 2 :应于 5 月 24 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 6 月 10 日才交给承包商;
事件 3: 6 月 7 日到 6 月 12 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 4: 6 月 11 日到 6 月 14 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答题模板:(紧扣索赔成立的条件)
1.费用和工期索赔均成立
理由:因为该事件是业主(发包方、甲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应由业主承担,且基础工程为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顺延。
2.费用和工期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因为该事件是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理由:因为甲乙没有合同关系)
3.费用索赔成立,但工期索赔不成立
因为:因为该事件是业主(发包方、甲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 天)未超出其总时差(8 天)。
例如:
1.基础工程 A 工作施工完毕组织验槽时,发现基坑实际土质与业主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符,为此,设计单位修改加大了基础埋深,该基础加深处理使甲施工单位增加用工 50 个工日,增加机械 10 个台班,A 工作时间延长 3 天,甲施工单位及时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假设 A 工作为关键工作)
答:
1.甲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设计单位修改加大基础埋深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事件,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且 A 工作为关键工作,造成总工期延长3天应顺延。
2.设备基础 D 工作的预埋件施工完毕后,甲施工单位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现场验收,也未通知甲施工单位推迟验收时间,在此情况下, 甲施工单位进行了隐蔽工序施工,业主代表得知该情况后要求施工单位剥漏重新检验,检验发现预埋件尺寸不足,位置偏差过大,不符合设计要求。该重新检验导致甲施工单位增加人工30工日,材料费 1.2 万元,D 工作延长 2 天,甲施工单位及时向业主提供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答:
甲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预埋件尺寸不足,位置偏差过大是甲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3.设备安装 S 工作开始后,乙施工单位发现业主采购的设备配件缺失,业主要求乙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缺失配件。为此,乙施工单位发生材料费 2.5 万元,人工费 0.5 万元,S 工作时间延长 2 天。乙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 2 天的索赔。(假设 S 工作总时差为 2 天)
答:
乙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费用索赔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业主采购的设备配件缺失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事件,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但 S 工作时间延长为 2 天未超出其总时差 2 天。
答:
① 甲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对甲施工单位而言,设备安装工程延误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并且 F 工作为关键工作,延误总工期 3 天应顺延。
② 甲施工单位向乙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理由:甲、乙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
一造四门科目考试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考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制度和内容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 工程造价构成以及基本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在内的造价预测,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为核心的合同价款管理,竣工决算的编制等。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工程地质、工程构造、工程材料、施工技术等专业技术,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建设工程进行计量。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综合利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等科目的知识内容,分析和解决建设工程造价实际问题。
一造怎么进行复习
1、选择题多加练习: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以选择题为主,它不用我们写出答题过程,所以即便不会做,蒙也有可能蒙对答案,这是选择题的优势所在。对于选择题的复习要坚守“熟能生巧”的原则,教材是一定要熟悉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相关的考点都来源于教材,多加练习争取对每个知识点都滚瓜烂熟,这样也就不必担心自己做会出错。
2、案例题多加分析 :案例分析一科主要是考察主观题,针对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科目的复习,考生们要注意提高自己分析问题的能力,肯定是要亲自动笔写解题过程的,在平时练习的时候,建议先根据自己的解题思路,将能想到的知识点和分析都写上,最后对答案,这样就能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了,然后逐一巩固即可。
供工地材料价格能固定吗 (三)
答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对固定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固定价应指工程结算的总造价,双方对工程单价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对工程总价的固定约定。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固定价有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之分,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请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固定价是否也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还要看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均不予鉴定?
解决方案:这是关于固定总价的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2条当中提到的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这里的固定价是指的固定总价,总价范围之内的价格按合同约定来执行,不需要进行鉴定,但是总价范围之外可以进行鉴定再调整。所以理解第22条,要把固定价理解为是一种固定总价,如果认为是固定单价,比如说不发生任何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调整也没有设计变更的一个短期的固定单价合同,显然就不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对单价也是不需要鉴定的。但是对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是应当按照履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量进行结算。
接着问题又提到一个最高院的民事判决书,说固定价指的是工程结算的总造价,当事人对单价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对总造价的约定。这里解释一下,财建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住建部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里都已经将“固定”二字取消了,只包含单价、总价和可调价三种价格形式以及成本价,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已经是比较老的规定了。所以并没有绝对的固定,如果要理解“固定”,一定要看“固定”对应的范围是什么。
最后一小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固定价是否也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还要看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均不予鉴定?这个问题的结论也就很明确了,单价合同还是要进行鉴定的,但是在总价范围之内就不需要再鉴定了。
截止目前造价法律思享会在全国各省各地区已覆盖6000多人,共计解决实际工程造价中所遇到的纠纷与争议300多条,我们非常欢迎希望成为造价法律能手的你踊跃的加入到我们造价法律思享会这个大家庭中,相互学习,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专业的律师一起学习保卫工程价款的1000个方法。
因建设工程中的利润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四)
答在建设工程中会因利润发生各种纠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该怎样解决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解答以供参考。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利润产生争议时,通常需要对该工程进行工程利润鉴定,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因此,相关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裁判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鉴定机构在对工程利润进行鉴定时,需要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图纸、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及材料成本资料和当事人双方的相关约定来计算工程量,从而确定工程成本及工程利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有时会选择与发包人就工程利润进行约定,由发包人对工程利润达到某一固定金额进行保证,若工程利润未达到该金额,则由发包人进行补偿。在实践中,工程实际利润测算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来自承包人,但由于承包人的相关资料可能保管不善,并且仅以承包人单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进行测算可能有失偏颇,本案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对工程利润进行测算时,选择将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参考利润推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利润。然而,这种推定做法是否符合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否符合一般的事理逻辑,是否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公平性,仍然不无疑问。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将涉案工程直接发包给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为主体180天、室外60天,合同暂定价为48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签订该合同后不久,双方又于同年6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合同价款按《2000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2000年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2002年第六期信息价等按三类工程计算并下浮7%。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又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发包人保证承包人在正常、合理、实际三者结合的成本基础上获得利润600万元,该利润指营业税后利润;若涉案工程项目结束后,承包人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利润不足600万元,则由双方各指定一家工程造价公司对承包人的成本和利润进行核算、审计;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核算结果确认承包人利润不足600万元,则发包人予以补足并承担相关造价咨询费用;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核算结果确认承包人利润超过600万元,则由承包人将超过部分退还发包人并承担相关造价咨询费用,双方承诺协商解决争议,不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
2003年8月12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承包人遂将发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阐述:其在无法考证承包人实际内部施工成本及利润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参考利润5%以及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下浮7%(即下浮后的利润为-2%)计算承包人的利润,即承包人的利润为-972,272.8元,并以此为基础补足至600万元,从而发包人应付承包人工程款6,972,272.8元。尽管发包人多次对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最终法院仍采用了上述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核心问题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承包人实际利润无法考证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将参考利润推定为实际利润,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工程总造价
1.法院的认定
对于上述问题,本案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因承包人可以通过自制施工材料的方式将实际利润降低,其承建涉案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利润无从考证,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资料作为确定涉案工程利润的依据没有意义。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涉案工程的利润率为5%,以无税造价作为基数,计算出利润,符合双方以正常、合理、实际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利润的本意,在无足以采信的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采信鉴定机构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工程利润。在此基础上,鉴定机构再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涉案工程造价下浮7%的约定,计算出保证承包人获得600万元利润时需补足的差额,其鉴定思路符合双方的约定,应当予以确认。
2.律师观点
鉴定机构的上述做法,虽然是其在无法获知工程实际利润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无奈之举。但是,该做法必然导致上述推定的参考利润与工程的实际利润之间存在差距(可能多也可能少)。试想,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实际造价中实际利润已经超过人民币600万元,而依据参考利润发包人反而还要对承包人进行补偿,那承包人岂不是构成了不当得利。
进一步地,本案中,鉴定机构采用《建筑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参照利润率5%测算出工程利润之后,又按《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将涉案工程造价下浮7%,这一做法必然导致承包人倒亏2%利润,并且承包人工程量越多,倒亏利润越多,需要补足的差额也越多。这种情况意味着,在实际利润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亏损,也可能其利润已超过600万元),鉴定机构的这种测算方式一开始便设定了承包人必然亏损的条件,并在此条件下计算承包人应补偿的利润,这对承包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基于此,我们认为,是否应补足承包人的实际利润至600万元,是建立在明确知晓承包人的实际利润是多少的基础上,鉴定机构既然无法考证承包人的实际利润,就不应当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任何补差,法院更不应该机械地鉴定机构的不当意见。
【律师建议】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利润产生争议时,通常需要对该工程进行工程利润鉴定,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因此,相关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裁判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鉴定机构在对工程利润进行鉴定时,需要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图纸、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及材料成本资料和当事人双方的相关约定来计算工程量,从而确定工程成本及工程利润。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分别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就发包人而言
首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此类固定利润保证条款,不利于激励承包人通过自身努力积极降低工程成本,可能会导致工程造价较预期增高,从而增加发包人所应承担的工程费用。因此,发包人应当慎重选择作出工程利润的保证。
其次,在工程利润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的提供,承包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因而,发包人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程成本的监督工作,注意收集与工程量、工程成本相关的资料,例如要求承包人定期提交成本证明材料,以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对工程利润问题提出有力抗辩,从而陷入“任人宰割”的境地。
2.对于承包人而言
首先,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细化利润保证的条款内容,确保该等条款的可操作性以及便捷性。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管工程成本的相关资料,确保在涉及鉴定时有据可查,还应定期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以免发包人在鉴定质证阶段不予认可承包人单方提供的鉴定材料。
再则,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若发现工程利润未达到发包人保证的数额,应当及时、明确地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要求补偿,避免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或实际利润不属于工程款结算范围为由进行抗辩。
最后,在鉴定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尽可能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成本资料,作为鉴定机构进行工程利润鉴定的依据,避免鉴定机构及人民法院认为因无法考证实际利润而导致败诉风险。
(原文标题:建设工程中的利润保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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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酷斯法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