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为什么案件和什么案件-案件分为什么和什么两类
近日,关于律师经纪人代理诉讼案件引发争议。其操作方式是由相应经纪人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为其会员(经纪人,非律师)出函,作为社会团体推荐人员代理诉讼案件。这无疑切入了实际被“垄断”的诉讼服务市场,一些律师对此进行质疑,反应强烈。
由律师经纪人代理形成的法院裁定书
暂且放下争议,且看经纪人作为社会团体推荐人员代理诉讼,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来说,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
▪ 对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对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综合上述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律师一样属于法律认可的代理人。对于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则更为宽泛,无需近亲属,只要是被告人的亲友均可代理。
无证的律师经纪人与有证的律师对抗,谁能赢?(“证”泛指律师证)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律师经纪人代理的案件并不多,在与律师的对抗中互有胜负。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原告方由律师经纪人代理,被告方由律师代理。该案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各自提供了法条支撑,一审原告胜诉(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二审部分改判(支持原告金额约占诉争标的70%,支持被告金额约占30%),判决同时认定被告应另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这个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二审改判,对抗激烈,可视为律师经纪人与律师PK的典型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披露了一个比较有趣的案例。该案原告为个人,因在小区摔伤而起诉某物管企业。一审中,法院以物管企业未尽维护义务、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而判决物管企业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管企业不服,委托一审律师发起上诉,二审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原告两次审理均委托律师经济人代理,但由于该经济人未提供所在协会的推荐函,而是直接以“律师经济人证书”进行代理,显然不符合“由社会团体推荐”的法律规定,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可该律师经济人的代理人资格。这种情况下,案件应当是由律师经纪人写好诉状、梳理好法律关系,因代理人资格未获认可而未当庭答辩,由原告作为当事人自行出庭对抗。最终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由物管企业承担50%赔偿责任,该结果也符合此类案件的正常预期。
这一判例也显示了法院对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的态度:符合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法定程序的予以认可;如不符合该程序,直接以律师经纪人证书代理案件的予以否定。
对于律师经济人代理诉讼案件,在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人员中也有着不同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心态:
心态一:应当严格禁止律师经纪人之类代理诉讼业务,这只会分流案源、搅乱市场,且无法保证服务质量。
心态二:律师经济人如果能够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推荐程序后,代理诉讼业务也无可厚非。
心态三:放不放开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不重要,专业水平不行,有证没证(泛指律师证)都不灵。
一般诉讼服务,是收费的盈利性服务,属于市场行为。从市场规律来看,一张证书很难保证一个市场长期而全面的“垄断”,也无法保障法律服务就必然是高质量的。而无证的律师经济人在与有证的律师在审判对抗中互有胜负,也客观表明了代理水平的决定因素在于人、而非证。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上述居民向物管企业索赔案中,在一审被否定后,当事人在二审中仍坚持要让律师经纪人代理,也显示了一些问题。
诉讼服务高收费在不少人心中已形成固化印象,当面对小区摔倒这种事时,经常有人觉得律师费可能都超过了赔偿费,从而放弃向物管企业主张法律赔偿。而部分律师尽管有律师证,却因水平、勤勉及自律等原因,频频爆出虚假诉讼、盗窃等“大瓜”,“走过场式”的代理也屡见不鲜,客观上降低了风评,使人们对聘请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产生怀疑。
市场规律如洪流,难堵宜疏。
市场收缩、案源外溢,价格及服务是值得反思的根本原因。
任何群体水平都有优劣之分,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法律从业人员也不例外。对于处于法律服务赛道的“竞跑者”,放下狭隘,开明、精进,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才是方向。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案件分为什么案件和什么案件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