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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起诉!诈骗案起诉书示例

2024-05-20 09:4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诈骗案起诉!诈骗案起诉书示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泉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2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向石泉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石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9日以后,被告人石某某分别退还了4名被害人被骗的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4人财物,共计1645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耀武

检察官助理 赵 霖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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