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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超过1000万判几年;诈骗金额1000万量刑案件

2024-05-17 17: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成某玲集资诈骗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成某玲集资诈骗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太原9月7日电 (刘小红)记者7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成某玲集资诈骗一案。

庭审当天,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玲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某玲系个体工商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其经营副食批发生意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月息一分至二分)回报为诱饵,从2007年至2015年底,向其亲戚、朋友和同村、邻村村民大肆宣传高息借款信息,先后骗取92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共计1700.633万元。截至目前,共还本付息320.677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379.956万元。被告人成某玲吸收巨额存款后,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拒不交代其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庭审前,合议庭通过电话联系集资参与人,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成某玲进行了最后陈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愿意尽全力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明知集资模式不可持续、无实际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成某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成某玲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379.956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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