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会判刑么
伙同他人虚报冒领3万征地矛盾协调费,但在纪委立案前主动退赃。近日,经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贺某飞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贺某飞时任双峰县某镇党委书记,因老家整理地基打水泥坪需要用钱,要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在某村新乔组的征地矛盾协调费中套取3万元给他。王某某与时任副镇长的赵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并告诉贺某飞以虚增征地矛盾协调费的方式套取。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元月初,某村征地矛盾协调费经贺某飞等人审批后,王某某从中取出3万元给贺某飞。后贺某飞在2013年5月双峰县纪委对其立案前主动将3万元交至县纪委。2013年9月,贺某飞被撤职双峰县县委委员、某镇党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据此,被告人贺某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了公共财物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飞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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