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律所诈骗千万:黑龙江律师诈骗
一、花3万多元开了个假“庭” ?法官助理和律师,都是骗子冒充的!
时而是人脉广阔的大律师,时而是神通广大的法官助理,30岁的邹某一人分饰两角,居然假装开庭向别人收取各种费用。近日,邹某因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出警费、开庭费、审判费……都去哪儿了
2019年5月14日,苏州相城的张先生在和朋友闫某闲聊时得知闫某认识一个神通广大的律师。想到自己还有一笔货款没有追回,张先生托闫某请这名律师帮忙追回自己的货款。当天晚上,该律师就向张先生要了2000元打理费,张先生通过闫某将钱转给了律师。
到了6月,张先生见到了这名律师邹某,张先生要求邹某出示律师证,但这名律师不愿出示,也不愿意带张先生见法官,张先生最终意识到自己受骗了,选择了报警。
法官助理和律师,都是骗子冒充的
警方立案后很快将邹某抓获。事实上,在这出戏码里,根本没有所谓的法官助理和律师,都是30岁的邹某一人扮演的,而邹某本人没有正当工作。经查,2019年5月14日至6月4日期间,她冒充律师、法官助理,以帮助解决诉讼问题为名,虚构诉讼费用、打点费、出警费等名目,骗取张先生合计人民币35500元。
而受骗的也不止张先生一人,闫某也是其中的受害者。邹某假借律师的身份,答应帮闫某介绍法院的工作,之后又冒充法官助理李菲,要求闫某服从“律师”邹某的工作安排。2019年5月底,邹某冒充李菲,两次安排闫某配合“律师”邹某至杭州出差,实际是为了满足自己旅游的需要。
案发后,邹某家属已向张先生赔偿人民币35500元。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在遇到欠款久拖不决等纠纷的情况,应通过正规途径寻求帮助。在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时应到正规机构并核实对方身份和资质,也不可轻信他人托关系,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承诺包赢官司的假律师,百分百都是骗子
前段时间,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涉嫌诈骗的新闻震惊了社会各界。哈尔滨市司法局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发出书面材料,指出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犯罪。媒体报道,黑龙江省司法厅已经指出: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存在以“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的夸大宣传情况,同时还涉嫌以律师事务所为掩护,进行非法行为的问题。
哈尔滨律师协会网站贴出了《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案件进展情况第八次通报》, 道外公安分局通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该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侦查。自2016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截至目前,专案组冻结、查封、追缴相关嫌疑人、涉案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460余万元;扣押涉案车辆七台;查封涉案房产三处。现经司法审计已认定5013名森耀被害人,尚有部分被害人未予认定,待取证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最终以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害人数提起诉讼。
根据媒体报道,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完全采取社会集资手段收揽案源。2015年中期到2016年被立案前,采取各种电视媒体宣传、繁华路口电子大屏、街头小广告发传单等方式,大力宣扬“官司不赢分文不取”、“拥有广泛社会资源”口号,仅几周时间,城市的各处角落充满着“森耀律师事务所”的广告标语。
对于稍微了解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不管是经济合同纠纷,还是普通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律师只能提供法律辅助作用,即使是案件主审的法官,也不能提前决定案件的输赢。官司赢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胜利,而是自己托的人厉害;官司输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不力,而是对方托的人厉害,成了某些人拿到官司结果后的判断标准。诉讼本来是个复杂而且有风险的法律专业活动,却成了某些人心里“关系”、“权势”左右的简单活动。
要知道,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看错一个律师,不仅仅是委托搭理人损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你的案件可能再也不受法律保护了。委托一个负责的律师,就是对自己的案件、对自己的权益负责。
假律师惯用伎俩
1、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称“包赢官司”,或者称与公检法及其他政府部门关系很好,没有办不成的事情,骗取代理费。
2、宣称提供免费服务,不赢官司不收钱,赢了官司之后就按照标的额收一定比例(比例很高)的所谓“代理费”、“劳务费”。
3、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弱点,对当事人造谣称法官不公正判决,教唆当事人通过静坐、上访等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谋求最大的赔偿额,以挣得更多代理费。
温馨提示
假律师大多在看守所、交警、法院、医院、劳动管理所等单位周边招揽业务,大家一定要注意辨别。
最后啰嗦一句:包治百病的医生都是神棍,包赢官司的律师多为骗子!打官司非儿戏,可不能贪图便宜省事儿,一切都要走正规程序,这样才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其实真正的专业律师都是不会保证案件结果的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3、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二、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
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其实,在职业律师眼里,决定一个案件胜诉与否有诸多因素:
1、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能否证明该事实
3、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完整、无争议
4、证据有争议的话,举证责任在哪方
5、律师诉讼策略是否可行,思路是否清晰,是否最佳方案
6、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和证据
7、对方诉讼策略和节奏是否可预测
8、当事人有无隐瞒的、自认为无关的不利情况
9、有没有案外因素在影响(比如维稳需要、政治任务)
10、典型案例对此案有无消极影响
…………
但是,在有些当事人那里,决定案件胜诉的往往只有三个因素:
法院你有没有关系?
法院你有没有关系?
法院你有没有关系?
诚然,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熟好办事,司法领域也不例外。
刚好曾经做过几年审判工作,我可以负责地回答:有关系,也许你的事情能进展的快一些,流程方便一些,但绝不足以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的影响。
一线审判法官任务繁重,普遍的职业素养还是值得信任的,绝大多数人不会为了一点“好处”去颠倒黑白。道德是否崇高倒在其次,主要是犯不上为某个案子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开玩笑------尤其是现在越来越严格的错案追究制。
所以,不要迷信关系。我们靠的是法律专业及经验,我们也不是算命的。
因此,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经验教训再次告诉我们,“保赢律师”百分之百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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