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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罪名~刑法重点罪名的认定

2024-05-15 16:4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贡献者回答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司法考试刑法复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的行为。

(二)司法考试刑法复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

1、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这里的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

2、客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搀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这里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这里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里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量要素是销售金额5万元。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3、主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司法考试刑法复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

1、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按本罪论处的情形。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某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求。因此。对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又不构成这些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是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殊犯罪论处。但在普通法重而特殊法轻的情况下,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普通犯罪论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销售金额是指犯罪既遂以后非法获得的销售数额,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成本和利润。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作为罪量要素,并非意味着本罪没有犯罪未遂。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的,应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这里的货值金额应如何计算?根据前引司法解释规定,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卷烟是专卖物品。因此,一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是想象竞合犯。又如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二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是牵连犯。

历年真题解析

2005/2/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真题解析】甲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不能另行定罪,只能作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编者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这种情况下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选项 C正确,选项D也正确。

【真题答案】BCD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精解:贷款诈骗罪 (二)

贡献者回答(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l、客体: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数额在l万元。

3、主观要件:贷款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贷款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是法定的目的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纪要》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三)认定

l、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

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追究单位,也不能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并不妨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应依此处理。

2、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界限。

贷款诈骗是指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并且占为己有,因而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财产所有权。而贷款欺诈,则是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欺骗是否构成贷款获取的根本性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包括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因此,贷款欺诈行为如果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

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不能按时返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起贷款纠纷。那么,这种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应当如何区分呢?对此,《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接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的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5万元。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20万元。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07/2/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真题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 的。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 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 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如此,选项A 属于借贷纠纷,不是贷款诈骗,不应入选。选贤 B 属于高利转贷罪,不应入选。而选项 D 明显属于贷款 诈骗,是本题的选项。

2001 年 1 月 21 日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 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 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由此,选项 C 中的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选项 C 不应选。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刑法重点罪名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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