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吗
实践中存在大量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甲公司使用欺骗手段以公司名义签订相关合同,乙公司作为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资金也发放至甲公司账户。对此没有争议的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在理论与实务中对于相关案件如何处理却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单位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理论上没有障碍,因为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即合同诈骗相对于贷款诈骗是普通法条,而贷款诈骗是特别法条,两者具有包容关系。对于法条竞合,理论上一般认为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条原则。[1]
第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20010121)》(以下简称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年立法解释”)中虽然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立法解释的意思是,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要按照自然人犯罪来认定,其前提必须是“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2]贷款诈骗罪条文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然而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时,会发现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因此,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只要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对单位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虽然存在竞合关系,但贷款诈骗罪的刑罚重于合同诈骗罪,在适用上应当重法优先于轻法。
第二,立法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法院座谈会纪要。法院的座谈会纪要并非司法解释的具体形式,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立法解释的效力同样高于司法解释,2014年立法解释中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明确要按自然人犯罪定罪论处。比如湖南某市福利院单位决议将孤儿卖掉,其单位合意的行为虽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于福利院组织、策划、实施拐卖儿童行为的人可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笔者也认为应当对法条作整体考察,进行体系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内容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很明显洗钱罪上游犯罪中不包含合同诈骗罪。如甲公司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乙协助甲公司将资金汇往境外,甲公司按合同诈骗罪论处,乙则不能构成洗钱罪,相当于帮助乙规避了洗钱罪的刑事风险。而按2014立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甲公司中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乙协助其实施洗钱行为的,乙应当以洗钱罪论处。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尊重2014年立法解释的规定,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人结合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但可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 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56页。
[2]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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