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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保险诈骗该怎么判刑

2024-05-13 14:1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看似寻常的追尾,保险公司怀疑是伪造的事故拒绝理赔,男子转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理赔款。男子自认为胜券在握,却露出了马脚。一伙人持续了四年之久的骗保勾当由此浮出水面。

日前,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件,并就办案中发现的金融风险向保险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

【案情】

人为制造交通事故 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

2020年12月10日,在翔安区内厝中学附近,洪某驾驶朱某的小轿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车出险多次,此前还曾有过承认伪造事故企图骗保、后又主动退还理赔款的记录,因此拒绝赔付。索赔不成,朱某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万余元。其诉求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

而这次诉讼,也让朱某一伙暴露了骗保生财的行径。经思明区法院移送线索,公安机关对洪某等三人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6月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朱某是一家租车公司的员工,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和汽修厂。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成功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据朱某交代,在其“导演”下,一伙人通常驾驶个人名下或租车公司的车辆,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偶尔也在路上寻找其他车辆“碰瓷”。人为制造事故后,再由朱某联系修车厂并自行购买低价配件用于维修,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扣除少量维修费,余款均转给朱某。

【起诉】

同为骗取理赔款 但涉及两项不同罪名

依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朱某、洪某、陈某(注:其余另案处理)作为投保人一方,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其中,朱某参与作案16起,涉案既遂金额19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数额巨大;洪某和陈某分别是朱某的表哥和姐夫,各参与作案6起和4起,数额较大,就上述事实三人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朱某、洪某还合伙在另一起案件中,“碰瓷”社会车辆,因事故认定由对方负全责,最终由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而在该起作案中,朱某一方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主犯朱某被判刑二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6.3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了思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

朱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3万元;

洪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提醒】

申报保险时应实事求是

虚假申报可能触犯刑法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审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思明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线上审核、建立汽修厂“黑名单”、监控采购渠道和建立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等。

对此,保险公司将通过完善理赔流程,加强验件验车及理赔稽查、联合开展汽车修理厂排查行动等,助推规范行业秩序。

检察官表示,保险诈骗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险管理秩序,不仅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检察官提醒投保人应讲求诚信。车主在申报保险时应实事求是,虚假申报不仅违反保险规则及合同,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本文来自【厦门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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