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诈骗怎么判刑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诈骗案件,该网络诈骗集团9名被告人均犯诈骗罪被判刑,主犯贺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八万元,从犯谢某等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骗取钱财后,贺某、李某支付20%至24%不等的提成给直接实施诈骗的集团成员。扣除提成及其他作案成本后,前期,贺某分得剩下70%的违法所得,李某分得30%的违法所得;后期,贺某、李某各分得剩下50%的违法所得。该集团诈骗总金额达103.5506万元,其中已到案成员实施诈骗金额人民币559266.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李某、谢某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贺某、李某组织、策划、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谢某等人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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