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没有获利怎么判刑
电诈集团接线员一审判决后上诉:参与诈骗不久,未从中获利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不影响定性和量刑,维持原判
明知从事电信诈骗违法,仍受诈骗团伙的雇请担任接线员,引导受害人一步步走进诈骗陷阱,许某明、游某波被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诈骗罪。但在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两人以自己参与诈骗集团不久,未从中获利为由提起上诉。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许某明、游某波在加入诈骗集团后,虽只实施了部分环节,但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应同乡邀约来浏参与电信诈骗
42岁的许某明是娄底市双峰县人,无正当职业,曾因贩卖毒品、盗窃等被判过有期徒刑,2018年4月刑满释放。2019年11月,许某明接到同乡许某梁的邀约,让其到浏阳来做“大买卖”。虽然许某明知道许某梁长期在外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但为了能赚钱,他答应了。
同年11月15日,许某明来到浏阳,正式加入许某梁的诈骗团伙,并在团伙中担任接线员。
“我以前从未接触过,所以一开始是跟着别人学话术,并没有直接参与。”许某明说,他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发现接线员的工作很简单,有人上当拨打诈骗电话时,接线员就谎称其系银行经理,告知被害人将信用额度等值的金额存入到指定的账户,再通过需办理银行卡为由采集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剩下的工作则由团伙头目许某梁来负责操作,一般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许某梁就会告知被害人,将由其他工作人员为被害人办理信用卡,并将相应信息发给同伙,而后由同伙以验资、远程操作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随后,许某明又邀约自己的邵阳朋友游某波来浏阳,同样在诈骗团伙中担任接线员。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5日,在两人加入诈骗团伙不到一个月时,有市民上当了。
市民李先生收到内容为代办信用卡的诈骗短信后,主动拨打了短信中的诈骗电话,接电话的正是许某明,游某波则在一旁“学习”。按许某明的指示,李先生在电脑上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最终损失现金11.2万元。
2019年12月11日,浏阳警方捣毁了这个藏匿在浏阳城区某出租房的诈骗窝点,当场抓获许某梁、周某、许某明、游某波四人。到案后,四人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据此,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梁、周某、许某明、游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许某明、游某波系从犯,遂依法判处四个被告人两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一审判决后,许某明、游某波以自己仅负责接电话,未参与全程诈骗,且未从中非法获利为由提起上诉。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上诉人许某明、游某波虽然只实施了部分环节,也应对其加入本案共同犯罪后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应认定其构成诈骗既遂。此外,是否非法获利,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综上,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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