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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是怎么判刑的案例--沈阳银行员工诈骗近4000万获刑10年半,她最终是如何露出马脚的?

2024-05-01 22:1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沈阳银行员工诈骗近4000万获刑10年半,她最终是如何露出马脚的? (一)

沈阳银行员工诈骗近4000万获刑10年半,她最终是如何露出马脚的?

最佳答案诈骗终将会受到法律严惩,近期,一则消息引起舆论哗然。沈阳一银行名为吕某的银行工作人员诈骗21名人员两千六百多万,并不是四千多万,最后被判处十多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关于案件细节并未在网络上公布,但是据了解,吕某成立对诈骗一案的自首情节。

吕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以高额投资返利作为诱饵,引诱别人在银行进行投资理财,实际上这只是一个幌子,一个陷阱,欺骗了她的朋友最后将钱款弄到手。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并且占有。这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欺诈他人的存款。最终,吕某被逮捕归案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每天都要跟金钱打交道,所以必须要有正确的金钱观念和职业操守,否则将会走入罪恶的深渊。吕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事实上每年都存在金融诈骗案件,因为金融诈骗涉及存款众多,所以可能导致案件被判刑更加严重,时光无法用金钱衡量,一旦丧失自由,并且留下案底,本来光辉璀璨的人生终将不复存在。

现在许多正规银行值得被信任,工作人员也相当具有职业操守,每年发生这种案件的次数也只是凤毛麟角,作为储蓄人员,我们一定要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高额的利润纵使吸引人们,但是一定要认识到高利润往往伴随着更高风险,一定要选择正规途径对自己的财产理智规划。天下掉馅饼的事情往往不常有,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面对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不能轻易相信他人,对待经济利益一定要慎重,不然将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给自己徒增苦恼。

广州女副行长诈骗64名集资人6亿元被判无期,你怎么看? (二)

最佳答案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广州女副行长诈骗64名集资人6亿元被判无期,你怎么看?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这个事情。

广州女副行长恶意占用资金,并导致投资人的钱血本无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判处无期很合理。广东法院的一则裁定书,引起了大众的热议。该裁定书透露,广州农商行副行长陈某先是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需要帮银行客户做一些转贷业务的名义,向64位集资人借取了共计6亿元人民币,实际却挪用了这笔资金去投资,最终导致集资人损失超过3亿,最后集资人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了全部的个人财产。

这件事情的过程,也十分戏剧性。在被告人陈某在外驾驶汽车的时候,被集资人碰到,结果情绪激动的集资人直接抓住了她,还砸了她的车,最后她只能让朋友帮她去报警,但当警察来了之后,随即就把她刑事拘留了。从案件公布的信息来看,她在向集资人借款时,是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的,但法院起诉后,发现其提供的房产资料是假的,不具备抵押资格,也就是说根本是在用加协议骗取集资人的钱。

而根据她自己透露,拿到集资人的钱之后,并没有按照原先说好的,去作为“过桥”资金,而是投入了自己名下的企业,还清自己的债务。但资不抵债,自己的公司倒闭了,欠集资人的钱也没有偿还,所以集资人才联合起诉了这位副行长。

广东高级法院认为,她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还自己制造了虚假材料,骗取集资人的资金,最后导致资金亏损无法挽回,这是明显的故意占有,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她还上诉,但该上诉被驳回,原有判决没有改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及上诉人供述均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她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资参与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三)

最佳答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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