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100万判几年
以帮人介绍外籍女朋友为由索要钱财,雇人冒充外籍客户虚构白酒外销业务进行诈骗……28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的一起诈骗案近日经成都市中院二审判决后维持原判,被告人蒲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退赔被害人损失120余万元。
发现被骗后,陈某母子及廖某、陈某平先后向警方报案。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蒲某挡获归案。落网后,蒲某主动交待了其所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个人开支。
2020年4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蒲某犯合同诈骗、诈骗二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龙泉驿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陈某向其转账的其中一笔20万余元是个人借款,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对廖某的诈骗金额仅有一两万元,且该笔事实应以单位犯罪进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蒲某骗取廖某、陈某平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蒲某与廖某、陈某平签订购销合同,但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不是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蒲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4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蒲某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蒲某认为,其对陈某母子造成的损失为45.5万余元,其余均为借款;廖某、陈某平向其转账中的大部分金额用于了购销合同,给廖某、陈某平造成的损失仅为37万余元。
近日,成都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二审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数额有误。遂依法维持龙泉驿区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决定;撤销“责令被告人蒲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44万余元”的决定,改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38万余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诈骗犯100万判几年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