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被骗涉嫌帮信罪--贷款被骗涉嫌帮信罪不想活了
关于张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警官: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嫌疑人张xx本人的委托,指派付廷斌、时可敬律师(以下简称“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张xx,较为全面地了解并研判了本案案情,对本案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掌握。
辩护人认为,张xx自始至终作为一个受骗者,根本不可能知道为其“办理贷款”的贷款公司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根本亦不可能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者推定张xx具有“明知”的故意,张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张xx作撤销案件处理。辩护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张xx系被欺骗、被利用而提供银行账户,其主观上不可能知道为其“办理贷款”的贷款公司提供的所谓“技术渠道”系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本案不可回避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张xx之所以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是因为贷款公司承诺可以提供合法渠道制作真实流水用以提交贷款审核。在张xx委托“贷款公司”办理贷款申请的整个过程中,张xx都是在该“贷款公司”的欺骗下行为,对于如何办理、何处办理、需要何手续办理均系该“贷款公司”安排操作。
因此,张xx系基于上游“贷款公司”的虚假承诺以及事实欺骗而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被利用交付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张xx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上游网络犯罪存在的状态。根据刑法理论,本案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的情形,张xx作为被骗者、被利用者,因为从根本上对上游犯罪不知情,缺乏故意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指控张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不能成立,张xx不仅没有任何获利,反而向“贷款公司”支付了包含路费在内的办理贷款费用,张xx在本案中完全是一个被害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帮信罪中的 “明知”故意,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因此,综合,张xx根本不可能是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本案中作为一个被骗走银行账户从而被利用的被害人,被公安机关错误地立案、错误地执行了刑事拘传措施、错误地提起了指控。诚然,网络犯罪作为近年来成上升趋势的一类犯罪,值得严格适用法律予以打击;诚然,被害人因有财产损失其利益应当得到补偿;诚然,帮信犯罪作为下游帮助类犯罪,加大了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查处难度,从而应当被严厉查处。但这均不代表可以盲目扩大打击范围从而错误地指控根本没有犯罪故意反而应当是被害人的人构成帮信罪。辩护人认为,张xx不构成犯罪,本案实应全面查清事实,对张xx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意见,敬请贵院。!
此致
Xx县公安局
辩护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付廷斌、时可敬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贷款被骗涉嫌帮信罪--贷款被骗涉嫌帮信罪不想活了,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