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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父母被分红型保险骗了,如何全额退款?

2024-12-02 13: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发现父母被分红型保险骗了,如何全额退款? (一)

发现父母被分红型保险骗了,如何全额退款?

优质回答分红险也分种类,先看清楚你手上的分红险是什么保险。

常见的有以下两种:1、XXXX终身寿险(分红型),有些后面写万能险(分红型),在这个问题里面可以看作是一样的。2、XXXXX年金保险(分红型),具体是哪一种你在保单的封面就可以看到上面的字样。

如果是第一种,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分红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这个时候你就要打开里面的几页,在记录了投保时间、交费年限、保险期间那一页,看看是否有其他的附加险,通常会有: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如果这个条款也有,那么建议你就不要去想着退保的事情,父母年纪大了,有一份重疾险和寿险,也可以在以后减轻你的负担。如果是万能险,就会复杂很多,这里解释不清楚,要看保额、年龄具体去计算才知道。

这里的分红,你可以去对应的保险公司查询已经有了多少分红。现在的保险公司都开通有公众号或者APP,可以很方便的查询到每年产生的分红明细和总额。这里还要仔细找如下几个字眼:每家公司的合同字眼稍有不同,你还是在有交费信息的那一页的下半部分,找到类似“红利领取方式”“红利分配方式”的地方,后面如果写的是:“增额红利”“交清增额”等字样,那么你往年所产生的红利已经用于购买增加你那份保单的保额所用。举例子:签合同时保额是20万,那么每年的红利购买保额后,会慢慢增加为21万、22万这样的意思。这时你的往期红利是领不了了。你可以变更这个领取方式,影响你下一年之后的分红领取。

如果是第二种,那么,按07年的主流产品来看,大多数会是终身年金保险,当然,也不是绝对。同样看有交费信息的那一页,找到保险期间那里,看看保到什么时候。我见过有交20年保20年的产品,如果是这种,你可以等交多几年期满再退回来,那么这个时候是收益最大化的。至于能退回多少钱,你找到合同里面写了“保险责任”的那一处年金险会写,每年或者每隔几年,有一笔生存金产生,按你的保额的百分之几计算,保额同样在你交费信息那一页有。自己用计算器算一下就知道一共有了多少生存金。这笔钱你可以马上去领出来,已经是分配给你父母的,同样去保险公司公众号或者APP上可以查询,像几家大公司可以直接在APP上操作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领取资格人是被保险人,合同上写的被保险人是谁的名字,谁拿上身份证去保险公司就可以领。

同样的这个保险也已经有分红产生,年金保险一般没有什么增额红利,但是记住,红利的领取资格人是投保人,不要搞混了。

还有一些年金保险会有一个附加险,提供的是一个万能账户,如果是这种保险,那么已经产生的分红和生存金会由合同约定直接进入这个账户。这里面的钱也是可以自由去领取的,这个操作叫做“部分领取”,领取资格人通常是投保人,但是不一定都这样的,看不同的险种,有些是被保人也可以领取。

如果是终身年金险,那么对我们普通人家来说这种最好,因为,这种年金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身故退还所交保费(绝大部分是这样),当然合同的字眼不是这样写,解读出来的意思就是这样。为什么说这种好呢?因为所有的年金和分红产生了之后,不管你去不去取,这些钱就都是你的。而你的保费会在被保险人百年之后,给到受益人。人总不可能长生不老吧,所以,我们拿走了生存金和分红后,本金还可以在最后时刻拿回来。而且,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受益人取得的死亡保险理赔款,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算作为继承的遗产。要知道法律有规定,如果继承的是遗产,那么是需要承担可能存在的债务的。

如果看完了这么多,你还是决定要马上去退这份保险,那么你可以看合同前面部分列明的现金价值表,里面有第几年退保可以退回多少钱的明确数字。这个数字加上你的分红和生存金就是你可以退回的总金额,当然,生存金和分红你可以随时领取,不存在退保的问题。

一声叹息!在精心设计的产品和套路面前,普通人毫无还手之力,就如同题主说的这个案例,父母被销售人员忽悠购买20年的分红险保险,交了13年之后才发现不合适。

为什么觉得“被骗”呢?

这就要来说一说分红型保险的特点了,所谓分红型保险通常由年金账户(浮动分红)+万能账户(保底利率)组成,一般来说收益率不固定,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盈利能力牛,你的收益率就高,反之就低。而据我所知,有些分红险的保底利率低得令人发指,才1个多点,也就是银行定存的水平,当然了,你买的时候,人家肯定不是这么说的,销售员一定会总是重复最高的那个预期收益率。

现在觉得被骗了,那么毫无疑问是所购买的险种保底利率太低,浮动分红太低,拿到手的钱少,将来因为通胀和贬值,领的钱也没什么吸引力,所以才觉得被骗了,这其实就是我曾经在文章中专门提过的,保险精算师对未来的看法和判断是产品设计的关键,作为普通人你是看不到的,可以肯定的是和销售员说的一定是不一样的,因为这是人家产品的核心。

那么如何全额退款呢?

产品本身合同约定是要交20年,现在才交了13年,就想全额退款?那就是退保了。而“退保”在保险里是有明确的定义的,具体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那么好,这里面的关键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到底是多少呢?现金价值其实就是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保险公司为履约,一般需要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要退保,保险公司将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所以呢?想要全额退款还是比较难的,这就是最悲催的一点了,上了船下不来,想下来就就要付出代价。不过一般如果交10年,还是有希望全额退款的,但到底能不能,则需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了。

所以我一直强调非保障性的消费险,一定要更加慎重,多学点知识,多研究合同,不要脑子一热,就掏钱了,否则,后悔无穷啊。

初步分析,你可能遇到了缴费的难处,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延迟一下。每个人的观念不太一样,你可能认为这个东西不太赚钱对了!保险本来就不是用来赚钱的,如果你买了有赚钱功能的保险,那只能说,你在基本保障上又增加了金融投资的消费,这个说起来你可能不太懂,我换个说法,你在麦当劳买了个儿童套餐,主要的食物是你饿了,需要吃饱,然后买的套餐里,有好看好玩的儿童玩具,你自己分析一下,玩具回会是买吃的白送的,还是自己还钱买的?如果没有那个玩具,里去吃个沙县小吃,没几个钱,可是你看到的是那好看的玩具,忘记了基本的需求。从保险角度来说,保障最重要,人家业务员告诉你,这个保险还有金融投资的功能,可以赚钱,哈哈哈!还金融功能的投资,就想想那个儿童玩具,是人家送的,还是你自己买的,现在你觉得玩具不好玩了,想退掉,你自己想,要是你卖出的套餐你会给人家退吗?

总的来说,保险不是不可以买,理性消费,别追求低价高回报,那个不是保险的意义,买保险就是保障,贪念只会让自己花更多的钱。

想全数退保给你和建议你可以试试,考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的当时有没有对自己的 健康 状况没有如实的告知或者有遗漏比较重大的 健康 问题,或者有其他方面的情况不适合投保,并且忘记告诉保险业务员了,如果有遗漏告知的话,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会比较高,他们会非常愿意全额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仅供参考。祝平安!如意!

分红险一直就是被投诉最多的险种!

如果长期交费后发现“被骗”怎么办?

消费者第一反应就是想要退保,什么分红不分红的,只要可以退回完整的本金就行!

可以申请退保,但需要注意

北京有一起分红险成功全额退保的案例,就是老人一直留着代理人当初的手写计划书,收益计算等关键证据都能体现,老人的儿子凭借这个,在已经交了10多年的情况下成功的全额退保!

首先千万不要冲动,我给你分析一下,我虽然不知道你说的被骗具体是什么意思,但是分红型保险一般是不会亏本的!

07年交的,还是月交,这都交了13年了,我估计你是交20年的吧?这样看来你家的经济条件还是不错的。还有几年缴费期就结束了,这个时候绝对不建议去退保的,不然你的损失就大了。这是你签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你要终止的话,那你就是违约,你就得赔偿。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退保!这个保险我虽然看不到具体的保险内容,但是终究到底的话你是不会损失的!

你说的被骗,我猜测是当时的业务员说买了这个,到时候能领多少钱啊、能赚到多少啊,但是现在看和当时说的不一样,是不是这个意思?

如果你想全额退款,那你要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那个业务员撒谎了,但是13年过去了,我估计那个业务员也早离职了吧?除非你们能找到本人,他愿意给你们作证!

或者你保留有当时买保险时的一些书面资料,我说的是指计划书,这个计划书是经过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个人修改过的,上面有注明具体收益或者到某年能有多少钱的这类计划书,如果你有,这个就是证据,你要求的全额退款就有很大可能了。

如果你什么都没有,只是说你受骗了,那就不好处理了,即使你去保险公司找他们领导也无济于事的!

我再给你出个主意吧:保险公司怕的有两个,一是保险行业协会,你可以去你们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去反应这个情况,但是没有证据的话我估计希望也不大,你们强烈要求,可能协会会从中协调。

保险公司最怕的就是保监会了(现在叫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就是管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最怕你投诉到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78,信访咨询电话: 010-66279113,你可以去反应这个情况!没证据也可以投诉,一次不行就两次。

最差的情况就是双方对薄公堂,那你要搜集一切的证据,包括关于这个险种的所有的稍有不当的信息、买过这个险种的其他人的情况、向业务员搜集证据等(你可以找他们的业务员套话,然后录音,但是十几年过去了,一般这个险种都会下架了),法院一般对待这个情况都会偏向于消费者这方的,但是需要证据!

虽然我说了这么多,我不是不认可保险,相反,我很认同保险,因为我懂保险,保险是不会骗人的,只是有的人表述不当!只是你还不够懂!

希望能够帮到你!希望大家不要对保险有成见,拒绝保险在某方面来说其实就是拒绝了你自己!

2007年到2020年,13年的 历史 了,算不上骗,特别是月缴3350元,一年缴纳40200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13年的 历史 里,你父母应该也有和你说过才对,之所以认为被骗,最大的可能还是因为分红的金额没有达到预期的值。

分红型保险分类

分红型保险目前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终身寿险(分红型),这类保险注重的是保障的功能,轻看的是分红的功能,所以如果购买的是这类保险,分红少也就理所当然了;另一种为年金型保险(分红类),这类保险重的是分红,轻的是保障,所以如果购买的是年金的保险,分红可观的话,那么一般不会去说被骗。

如何全额退?

一般而言,只有在犹豫期内才可以全额退保;你这个已经13年了,早就过了犹豫期了;其实个人并不建议你退款,一是父母年纪大了,多一分保障总是好的,一旦有意外也可以减轻你的负担;二是已经缴纳了13年了,基本已经到收尾工作了,在坚持一下就OK了,毕竟大部分分红保险都是5年、10年的,15年、20年的也有,但是相对较少。

无力缴纳了怎么办? 无力缴纳其实也不用退款,有两种方式解决:一是 减额缴清 ,这指的是因不想再缴费或者无力再缴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 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转变为后期保障所需的保费 ,这时保障依然有效,不过保额会相应减少; 二是减少保额 ,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续逐月缴纳的金额下降,将缴纳费用控制在自己可接受的程度上,当然缴纳的金额下降了,后续的保额也会跟着下降。

如果上述方式都不愿意,坚持要退款呢,可以说是很难,但很难并不是说就没有办法,如果坚要退款还是可以的,在保险合同里一般会有一页,列明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表,里面有第几年退保可以退回多少钱的明确数字。一般而言,按照上面的数据去申请即可(不过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让你退。这是他们的吸金新方式)。

分红型保险已经缴纳了十多年了,发现可能是没有当初说的那么好,想全额退款,这样的情况下,可能根据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是比较难以全额退款的。

1、分红型保险的特点

一般来说,保险就是保险,绝对不是理财产品。现在很多分红型保险,在卖的时候,说自己是理财产品,但是实际上签合同的时候,是保险合同,而且保险合同很厚,条文很多,一般普通投资者是很难搞清楚这么多条文的含义的。

而分红型保险,说白了,就是保险产品,主要是起到保障作用的。分红只是这个保险产品的一个附属功能,在卖保险的时候,一般会把分红率说的比较高,基本上会超过很多定期存款产品的利率,但是分红保险也会有一个最低承诺收益率,一般在1%左右的样子。但是实际上等到保险开始缴纳以后,实际上的收益率也就是在最低承诺收益率附近,一般都不会多给的。

收益率的差异,就可能造成很多买保险人的气愤,甚至会感觉上当了,本来销售人员承诺的很高的收益率,到兑现的时候,却只是合同上载明的最低承诺收益率。

因此,从分红型保险的特点来看,分红型保险就是一个保险产品,而绝对不是一个理财产品。

2、买分红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

如果真的想买分红型保险,一定要小心谨慎。在投资分红型保险的时候,最关键的是自己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一定要搞清楚自己要什么,一定要小心谨慎。

自己一定要清楚,保险和投资不一样,如果想投资的话,就去投资银行理财,或者是银行存款,这样的话安全上有保障,而且利率也是非常清楚的。这样的话,就会清清楚楚的知道自己能够获得多少收益,这样就会感觉清清楚楚了。

而如果真的想买分红型保险,一定要清楚自己买的是保险,不是理财产品,对于保险业务员的说法,绝对不要全信。在签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最低保底收益率,因为这个大概率就是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率,而绝对不要听信保险业务员说的最高利率。

因此,整体上来说,买分红型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清楚,自己买的是保险,一定要小心谨慎。

3、很难全额退款

从07年缴纳到2020年,总共缴纳了13年的分红保险了,感觉不太好,想全额退款,这个可能就要看购买的这个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了。

你这个保险已经缴纳了13年了,每个月缴纳3350元,也就是每年缴纳40200元,13年下来总共缴纳了52.26万元,也算是一笔巨款了。但是如果缴纳保险没有到期,如果想退款,就是违约,这个可能就要看合同条款里面的违约规定了。

如果分红保险合同约定可以全额退款,那么毫无疑问是可以全额退的,但是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等项目,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可能在缴纳的所有款项扣完违约金等项目以后,才能够拿到剩余的钱。而且可能退款的过程也是需要一段时间去处理的。

因此,从这个情况来看,你提前想退款,可能已经违反了分红保险合同条款,这样的情况下,可能是很难全额退款的。

4、结论

综上所述,购买保险一定要小心谨慎,你现在购买分红型保险后悔了,想全额退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能全额退款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首先千万不要冲动,我给你分析一下,我虽然不知道你说的被骗具体是什么意思,但是分红型保险一般是不会亏本的!

07年交的,还是月交,这都交了13年了,我估计你是交20年的吧?这样看来你家的经济条件还是不错的。还有几年缴费期就结束了,这个时候绝对不建议去退保的,不然你的损失就大了。这是你签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你要终止的话,那你就是违约,你就得赔偿。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退保!这个保险我虽然看不到具体的保险内容,但是终究到底的话你是不会损失的!

你说的被骗,我猜测是当时的业务员说买了这个,到时候能领多少钱啊、能赚到多少啊,但是现在看和当时说的不一样,是不是这个意思?

如果你想全额退款,那你要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那个业务员撒谎了,但是13年过去了,我估计那个业务员也早离职了吧?除非你们能找到本人,他愿意给你们作证!

或者你保留有当时买保险时的一些书面资料,我说的是指计划书,这个计划书是经过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个人修改过的,上面有注明具体收益或者到某年能有多少钱的这类计划书,如果你有,这个就是证据,你要求的全额退款就有很大可能了。

如果你什么都没有,只是说你受骗了,那就不好处理了,即使你去保险公司找他们领导也无济于事的!

我再给你出个主意吧:保险公司怕的有两个,一是保险行业协会,你可以去你们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去反应这个情况,但是没有证据的话我估计希望也不大,你们强烈要求,可能协会会从中协调。

保险公司最怕的就是保监会了(现在叫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就是管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最怕你投诉到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78,信访咨询电话: 010-66279113,你可以去反应这个情况!没证据也可以投诉,一次不行就两次。

最差的情况就是双方对薄公堂,那你要搜集一切的证据,包括关于这个险种的所有的稍有不当的信息、买过这个险种的其他人的情况、向业务员搜集证据等(你可以找他们的业务员套话,然后录音,但是十几年过去了,一般这个险种都会下架了),法院一般对待这个情况都会偏向于消费者这方的,但是需要证据!

虽然我说了这么多,我不是不认可保险,相反,我很认同保险,因为我懂保险,保险是不会骗人的,只是有的人表述不当!只是你还不够懂!

希望能够帮到你!希望大家不要对保险有成见,拒绝保险在某方面来说其实就是拒绝了你自己!

简单说几点

首先保险不是理财产品。为什么大家都觉得保险是理财,一说到保险脑子里就是交几年返几年,这是过去的行业乱像,大量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涌入这个行业所造成的销售误导。

其次,何为分红?不同的产品对于分红的概念不一样。比如一款分红型重疾,每年你是领钱吗?不是,每年经营的红利会增加到保额里,比如50万的重疾会变成60万70万。当然这个增长时间不会很快,快只有买股票。第二种分红是针对年金类保险,其实这个词应该叫生存金,就是每年生存如何领取这笔钱。大家都买过年金类保险,那就是社保的养老金,交满15年开始领取。那么社保收的这部分钱也会进入股市进行投资运作,同理商业保险一样。

最后保险有一个东西叫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就是退保能退多少钱,有高现价的产品也有低现价的产品,还有0现价的产品,就是交了20年一分都退不了。不要吃惊,社保就是0现价,交了15年除了领钱一分都不能退。

境外商业保险大部分都是0现价,零现价究竟是好还是不好?看你怎么理解。举个例子,沈殿霞给郑欣宜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如果这笔钱直接给到女儿会被她败光,因为郑欣宜财商并未成熟。所以沈殿霞将钱委托给信托买成保险,郑欣宜每年可以从里面领取生存金,等到她35岁才由信托将这部分保险的所有权交给她由她自己掌握,但是她拿到这份保险,退保的现金价值极低,但是每年都可以领取大量的生存金。这就是保险的一种作用。

最后保险不存在骗人一说,只是大部分人对分红理财的理解和股市银行的产品一样,每年领钱,收益颇高,银行解决的是短期流动性,保险是牺牲钱的流动性,增加安全性。因为保险行业门槛极低,大部分人来了就走,造成了太多的销售误导。不过这个现象随着银保监的合并,行业大量清理兼职从业人员,行业乱像也在慢慢改善

在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 健康 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

我是野猪,我来回答。

从题主的说明来看,已经交了13年才发现被骗?我觉得可能并不是所谓被骗,而是你的父母当时由于受到业务员的引导而购买了没有保障效果的分红型理财险。然后10多年过去了, 你发现分红险的收益情况并不像当初业务员所描述的那么理想,所以感觉到上当受骗。

我感觉类似题主这样的客户应该数量不少——当初接触到保险公司分红险的时候,受到业务员的引导,感到分红利益相当高,甚至有一种买到就是赚到的错觉。

保险公司的分红险计划书,其收益情况一般都是按高、中、低三档来举例描述说明,但是往往在并不显眼的位置会有一句话叫做:分红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为零,具体分红以保险公司分红年报为准。

而业务员一般都喜欢按照高档或者是中档来为客户进行未来分红描述,而且有些业务员很可能有意无意的省略掉那句:分红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为零。这往往会给客户带来分红利益非常高的错觉。

中国人的理财观非常朴素,绝对是属于进攻型——只要利益高,哪怕冒些风险都没问题。更何况买保险根本不存在亏本的问题,只是赚多赚少的问题,大不了没有分红,可是如果分红像举例说的那样,那可就赚翻了。

其实这些客户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保险公司的分红理财险,其主要功能并不是赚钱而是守财——让客户的资金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段内(30年甚至50年),不会因为通货膨胀而流失购买力,可以顺利的将财富传承给下一代。基于这个原因,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是非常保守的,一切都是以安全为前提。银保监会为了杜绝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做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所以如果想通过购买保险来快速积累财富,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请一定相信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也就越大,正所谓富贵险中求,不少人在求富贵的时候,由于过于激进,不但没求来富贵,反而连本金也亏得精光。所以巴菲特才会会说,理财最重要的有三点:保住本金,保住本金,保住本金!

一般来说我不建议普通收入家庭,去购买所谓的理财分红险,理由如下:

一、 对于家庭的保障性而言,理财分红险的保障性几乎为零,从保障性角度来看,购买理财分红险毫无意义。 万一遭遇意外或者是疾病,理财分红险不会赔钱,而此时客户往往因为需要大笔现金,不得以退保处理,又容易导致进一步的损失,犹如雪上加霜。

二、 理财分红险的保费相对而言比较贵,占用家庭现金流,往往会挤占保障型保险的保费,导致无法足额购买保障性保险,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到家庭正常的生活品质。

有不少客户觉得每年交5000连交5年,总共交了25,000也叫做理财。事实上,由于金额太少这样理财的意义不大。我认为理财分红险适合富裕家庭,或者说有现金资产传承刚需的家庭。至少有30万的闲钱,而且这笔闲钱至少30年不会去使用,那么这样的家庭购买理财险才会有实际意义。

至于普通收入家庭,还是不要去碰理财分红险,哪怕他看起来真的很美,普通家庭应该尽可能的足额购买保障性保险,这样来得更实际一些,毕竟中国人还有6亿人月收入不足2千。当然分红险并不是像马云或者马化腾这样的超级富豪才能买,年收入超过25万的家庭,在足额购买了保障型险种的前提下,就可以酌情购买。

题主所说的全额退款,建议你到保险公司去查一下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理财分红险的现金价值通常比较高,过了13年了,也许现金价值已经超过了本金也未可知。就我的经验而言,过了13年了,退保基本可以达到全额退保,只不过损失了这些年的利息和因为通胀带来的贬值。

我是野猪,回答完毕

我到保险公司快半年了,按你说的首先,如果真的是保险代理人诱导,你可以投诉的。第二,如果附带大病保险的话可以考虑继续交上,因为55岁就很难买大病保险了,基本上买不到。再已经交了十来年了,马上就期满了,现在退太不划算。第三,看下附带的大病保险是不是保终身的,一般都是交15年20年保终身。第四,看一下是到期返还还是保人生价值,到期返还的话不管人在不在到期就返还了你交的费用,一般是比你交的要多。还有一种就是保命价,人不在了给下一代用,基本上和你交的钱。按你交的费用并不多。最后啰嗦一句,保险一定要考虑清楚再买,退保损失太大,理财产品就当不动产来买,不要轻易想着退。存够时间了的确比银行利息大,但缺点就是没有银行存取自由。完美的保险我也在找,目前还没找到[笑哭]

合同诈骗 (二)

优质回答给你相关规定,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2号 1996年12月16日)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8]7号) 1998年4月21日公布 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17日发布 1998年12月3日、2000年12月1日第97号令修订 同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一)伪造合同的;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虚构主体资格的;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一)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一)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二)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还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

(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视具体情节,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 2001年1月21日发布施行)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国务院第444号 2005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3号 2005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发布施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如果被骗,损失的不止是单位或公司的财产,还可能构成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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